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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不合格,物管费照交

2018-1-15 17:28:15发布66次查看
我于2008年1月与长沙市方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于2008年6月18日前将合格商品房交付。但是开发商直到2009年10月才交房。在我缴清购房尾款后,开发商开出入伙通知,要我到物业那里拿钥匙。但当我发现房屋主卫顶部漏水后,即没有和物业签订物业协议,也没有拿钥匙。后来经我多次催促,开发商始终未能将漏水情况维修好。大概是去年,前物业管理公司离开,璟宏物业接管。新物业到位后,我又几次反映卫生间漏水情况,新物业表示将把此情况反馈给开发商。在未经我临场情况下,开发商说已经不漏水了(可能是楼上住户装修房屋,对卫生间作了防水处理)。这种情况下,我到物业表示要拿钥匙,但物业以我未缴清这几年的物业费为由,不但不给我钥匙,还准备起诉我。我要问的是:一、商品房不合格,我没有拿钥匙,这笔物业费该我交,还是开发商承担?二、物业凭什么不给我钥匙。我是向开发商购房,而今居然要我向物业领钥匙,这是何道理?
张法天:
您好!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
依据此规定,如确系房屋建设质量问题,房屋买受人可让建设单位出具确认书,则延期交房及整改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支付。但如果建设单位不认可延期交房是建设质量问题所至,则物业管理费从交房合同次月起由房屋买受人交付,物业公司掌管未交房屋的钥匙肯定也是建设单位授权的。所以,现在核心的问题,就是你要找建设单位确认,你的延期收房是因建设单位所至,而并非个人恶意延期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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