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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营业场所租金补助的操作规程期限问题的一些看法

2018-1-15 13:01:17发布70次查看
针对《学生自主创业享受营业场所租金补助的操作规程(修订稿)》补充说明这一红头文件,法律性质上有所欠缺:
第一,文件中规定是从注册之日起开始方法,但是某些学生创业的时候并未毕业,毕业证还没有拿到,无法申领,这一点对于在校学生创业很不利。
第二,文件颁布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但是却规定执行日期为2011年1月1日,中国法律法规执行历来都是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清算,从无从颁布之日之前半年开始执行的先例和法律依据。
一个文件或者法规的颁布都代表着政府的言行,希望能以严谨的方式对待提出意见的声音,盼望尽快得到就这两个问题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
dongqing
你好。
感谢你对我市创业富民工作的关注和关心。关于你来信中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长发[2009]6号)文件规定:大学生创业主要是指具有高等专科院校学历以上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或毕业二年以内在长初始创办各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在校学生在长初始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可以申报长沙市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毕业证明一项提供学校开具的在读证明及市级教育部门开具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身份证明即可。
2、文件颁布日期为5月13日,执行日期为1月1日,确属文件不够严谨,属于我们工作失误所致。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的操作规程》(长创发[2009]7号)文件规定:长沙市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按季度审核、发放。每年1、4、7、10月10号之前,各区创业办将联合区财政局初审的结果报送至市创业办,再由市创业办、市财政局复核,最终报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今年4月,2011年第一季度长沙市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审核同期,根据市审计局对市创业办2010年度创业富民专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意见,市创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发放期限最长为二年”进一步明确界定:申报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符合条件的,从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一年补助标准为800元每月,第二年补助标准为600元每月。
为杜绝市审计局提出的存在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长创办字[2011]5号)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第一季度长沙市大学生自主创业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是在(长创办字[2011]5号)发文后呈报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具体情况可电讯市创业办(85501017)。
长沙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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