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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分配住房安置指标和土地补偿款的报告

2018-1-14 3:41:28发布85次查看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名吕志超,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办事处延农社区八组,电话: 15574907868 。
我户住房在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六期征地拆迁规划范围内。在征收时,我儿子吕文耀已与金惠芬结婚,并且,金惠芬已怀有身孕。我儿子女儿吕钰玲出生时,当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尚未结束。
根据当地政策,未生育的已婚夫妇在安置中享有分配孩子一个75平米的住房指标的权利。根据,《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和《东方红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民独生子女户享受计生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回复》规定:“独生子女户奖励安置一人的住房指标”。也就是说,生育了一个孩子的已婚夫妇在其孩子分配一个人住房安置指标外,再另外奖励一个独生子女住房安置指标,即一个独生子女就分配两套75平米的住房安置指标。
当时,我户有儿子吕文耀和金惠芬夫妇、我吕志超及奶奶陈秀英四个人,加上我儿子吕文耀的女儿的一个住房安置指标和奖励的一个独生子女住房安置指标,应当安置我户共6人的住房指标。但当地只安置了我户4个人的住房指标,没有安置我儿子吕文耀女儿的两个75平米的住房安置指标。
同时,当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标准是:安置住房的当地居民才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因此,我儿子的女儿也未得到法定份额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唯一的命根子。我户作为当地农民,现在土地全被征收了,土地再也没有了,我儿子的女儿吕钰玲既没有得到安置住房的分配,也没有得到当地居民同等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她长大后吃什么住什么靠什么?
为了我儿子吕文耀的女儿吕钰玲等子孙后代的生活有个保障,我现特向政府汇报,恳请分配其两套75平米的住房安置指标和当地居民同等数额的土地补偿款。
报告人:吕志超
2012年7月19日
吕志超: 您好!来信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您户系麓谷六期拆迁户,拆迁时在册人口为吕志超(户主)、陈秀英(岳母)、吕文耀(次子)、金惠芬(次媳)4人。《延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征地拆迁农民重建安置实施方案》(麓谷六期)根据政策明确安置对象为项目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麓谷六期为2006年4月28日)在项目征地中有合法房屋拆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的对象可予安置:1、义务兵和未享受安置的士官;2、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3、劳教、劳改服刑人员;4、征地公告发布之日(麓谷六期为2006年4月28日)至截止日期(麓谷六期为2007年12月31日)之内经批准的正常婚迁和出生婴儿。《东方红镇延农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分配管理使用方案》第七条明确在征用土地范围内,下列农业人员属安置对象:1、项目征地公告发布日实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员,享受安置待遇;2、项目征地公告发布日之后和住房重建安置人口登记截止日之前新增加的在册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员,享受安置待遇。吕志超孙女吕钰玲系2008年8月21日出生,已超出安置截止期限(麓谷六期为2007年12月31日),不属于麓谷六期安置对象,故未对其进行安置房分配完全符合政策。 麓谷五、六期拆迁项目属60号令拆迁项目,土地补偿费均按当时的相关规定,用于安置房建设补贴,未进行分配。 综上所述,您户要求分配吕钰玲两套75m2安置住房及土地补偿费不符合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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