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6月8日向张市长的写信,反映节水问题,主要是〈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没有被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执行。我的信已快有10个月了,却迟迟没有答复。为什么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没有答复我的信?是因为理亏,因为他们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中,完全没有实现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也就是说完全没有按〈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要求执行,所以他们无法回答我的来信。
应该说〈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是非常符合中央十二五规划和二型社会建设的要求的,但是没有被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严格执行,所以现在该条例还一纸空文。我希望张市长命令市规划、建设、验收等部门严格执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不然的话,应该建议长沙人大取消〈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0年4月28日长沙晚报报道:长沙人均用水474.6升/天,湖南省《用水定额》是160升 /天,长沙节水工作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另外为什么长沙人大制定的法律没有被长沙市政府严格执行?难道现在中国现在还是人治社会?不是法治社会?如果有法不依,有法不执,长沙不会快速高率的发展和繁荣。
还有市长信箱的信,近10个月还没答复,有关部门是不是太官僚点?所以请张市长定期査看市长信箱中人民来信,并查看回信质量,人民不喜欢机构调整、人员变化等忽悠人的回答。
请张市长要求长沙行政部门严格执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谢谢!
屠冬青 2011.4.6
热心市民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节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收到来信后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您于2010年6月8日(id305518)的来信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已于2010年6月28日回复。
针对您此次提出的问题,《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中“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并不是严格的强制性要求,政府鼓励这种做法,建设单位在通常情况下应积极采用节水设施。同时,我局提倡建设项目因地制宜,使用适合本项目的节水设施,但不干涉建设项目使用何种节水设施。
目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使用节水设施”并未纳入我市政府行政联合审批。为了能更有效地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管和推动。我局已根据《条例》要求,拟制了《长沙市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步(时)”管理办法》,现正在审批之中。此《办法》出台后,将有利于我局在此项工作上进行监管。同时,我局利用世界水日、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多种时机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积极推广各种节水工艺和器具。并针对性地对一些有代表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使用节水设施进行了指导、备案,推广了部分节水示范工程项目。以保利麓谷林语为例,作为节水示范工程项目之一,该项目从设计到施工、使用,我局都全程参与,对其采用的节水设施进行了指导、备案。
您所列举的长沙人均用水474.6升/天,应为综合用水量,包括了生产运营和公共服务用水等,实际上2010年长沙市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为265.11升,与湖南省《用水定额》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160升/人.天还有一定差距,我市节水工作还大有可为。
特此回复!
长沙市水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