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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适用房回购政策,相信有良知的市领导会出面解决!

2018-1-11 1:12:01发布40次查看
关于经济适用房回购政策,相信有良知的省领导会出面解决!
尊敬的省领导:
您好!请允许我代表十万经济适用房住户提问,首先举个身边朋友的例子如下:
1、 朋友2008年在长沙市麓山名园购买一套100坪的房子:以经济房价格结算约为14万元(1400元/坪),以商品房价格结算约为17万元(1700元/坪)。现2008年同地段100坪商品房价格约为40万元,商品房价格增加了40-17=23万元。以股权结构分析:以商品房价格17万元为100%股权,则我朋友(房主)应占14/17=82.35%的股权,政府占(17-14)/17=17.65%的股权,该套房子的增值部分应如此分配:我朋友(房主)占23x82.35%=18.9405万元,政府占23x17.65%=4.0595万元。而现在政府要拿走全部增值部分23万元,这合理吗?难道老百姓的82.35%不增值,只有政府的17.65增值吗?
2、 从另一方面讲,我朋友2002年的14万元可以购买82坪(82x1700=139400元)的完全产权的商品房,现在政府回购退给他14万元,只能购买35坪(35x4000=140000元)的房子了,若考虑扣除6万元装修费用,实际到手8万元,则只能购买20坪(20x4000=80000元)的房子了。我朋友02年住的82坪的房子怎么到08年就只有20坪了,老百姓的财产是这样“增值”的吗?和谐社会就是这样的吗?
3、 请政府制定政策时认真考虑老百姓的利益。建议以房价的5%左右为基准,补交原减免的地价和其他费用,取得完全产权。
不仅这些,请看看更多老百姓的叹息:
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pageno=3&id=180171
http://bbs.rednet.cn/thread-11689784-1-1.html
http://www.changsha.gov.cn/zwxx/qt/zfjg/zfgzbm_1/sfcj/gkxx/200912/t20091225_50227.htm
http://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house/1/90704.shtml
您好!日前我局收到您反映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几个问题的信访件,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对您反映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目前我局已经开展了大量调研活动,广泛征求了市直各相关部门、广大群众的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和讨论,正在对《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文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的标准和上市交易的相关细则尚在完善之中。因此,您反映的“现在政府要拿走全部增值部分23万元”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是没有依据的。 2.关于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取得完全产权的具体细则将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具体操作办法政府会密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考虑老百姓利益,制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具体办法。 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49号)规定:“凡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 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作出如上规定,经过了充分的调查研究,旨在体现公平公正,在目前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尽量让未享受过住房保障而又符合条件的家庭有机会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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