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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烦交衡华市长亲阅

2018-1-8 0:56:55发布42次查看
关于喻卫宇在长沙市政府进行政府机构设置、
政府机构改革中两次遭受不公正对待的申诉
尊敬的衡华市长:
您好!
我叫喻卫宇,今年56岁。在我遭受如标题所示的不公正对待,并多次向长沙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而没有得到正确答复和解决的情况下,只有再次提笔向您反映。期望能得到您的体察和帮助。
一、本人基本情况
我生于1958年 ,今年56岁。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国家干部。
1976年响应党的号召下放到农村,1979年招工进入湖南制药厂。期间,1982年经考试择优录取培训后调入财务科,1992年参加全国首次会计师统考获得通过,成为当时长沙市医药系统唯一的一名考试合格的会计师,1993年任湖南制药厂财务处副处长(当时是以工代干)。
1995年12月29 日因工作需要,由长沙市医药管理局人事劳安科签署“同意调入”的意见,1995年12月30 日湖南制药厂劳动人事科签署“同意调出”的意见,并于1996年1月3日由长沙市医药管理局人事劳安科开出“长沙市医药管理局职工调动通知”(市医劳调字000876号)。该通知全文如下:“湖南制药厂劳动人事科:兹因工作需要调你处喻卫宇同志等壹名,于元月十日来局劳动安技科报到,另行分配工作。长沙市医药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元月三日”。
1998年2月20日,长沙市医药管理局呈报了湖南省人事厅制作的“录用国家干部审批表”(正本类9号5-3),并经长沙市医药管理局人事劳安科、长沙市医药管理局签署意见,由长沙市人事局审批,于1998年3月9 日签出了“根据省人事厅湘人发[1997]129号文件精神,同意录用为国家干部,试用期半年。”并加盖长沙市人事局吸收录用干部专用章。同年11月上述部门均签出了“同意转为国家正式干部”的意见。从此我就成为了一名正式的国家干部。
当时长沙市医药管理局与长沙市医药总公司,系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我调入长沙市医药管理局就担任财务科副科长,2000年被提升为财务处处长。现在是长沙市医药总公司总经理。
二、为什么说我两次遭受不公正对待?
1、1999年长沙市根据中编办发[1998]8号、湘编[1999] 1号的文件精神制订了长编委发[1999] 14号“关于组建长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的文件,同年12月18日长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1995年底调入长沙市医药管理局的我,参与了筹备、挂牌。但是2001年5月长沙市药监局和长沙市医药总公司分家时,在该局工作了一年半的我被莫名其妙“归并”出来。理由是进药监局人员必须是1994年12月31日之前长沙市医药总公司在册人员;再就是需要留下部分人员进行医药方面的行业管理,将来进“行办”时会考虑。
就这样我没有被按照中央、省、市三级政府的文件规定,进入长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成为了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下文撤销的长沙市医药总公司的一名职工。
2、2002年,中共长沙市委以长发[2002]27号“关于市冶金机械工业局和一轻工业局等十四个单位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2003年,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以长办发[2003]36号“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业系统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对长沙市十四家单位实施进一步深化改革。市政府根本不考虑我们这些由于政府某些部门的“苍蝇”合伙进行人事腐败而形成的遗留问题,对我们的上访材料置若罔闻,又以1994年市政府第一次机构改革时的在册人数为依据,将我等几位未能进入药监局的留守人员按照其他行办的“编外人员”一样同等对待,将我们排挤在行办之外,根本不考虑我们的实际情况和之前的承诺。
我目前还挂着长沙市医药总公司总经理的头衔,同时混岗在长沙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兼任财务科科长,竟然其实际身份却是行办的“编外人员”。面对这样残酷的现实,我只有气愤不已。
三、情况对照
1、按照中编办发[1998]8号、湘编 [1999] 1号、长编委发[1999] 14号文件精神,1995年底调入长沙市医药管理局,1999年参加了长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筹备、挂牌,并且还在该局工作一年多的我,无论如何都应该是该局的成员,然而却莫名其妙地被“归并”出来。
长编委发[1999] 14号明确规定:市医药管理局和市卫生局有关机构(含药检所)人员一律冻结,归并划转的内设机构、编制与实有人数一律以1998年4月15日以前的数量为准。
长编委发[2000]9号核定市药监局机关编制为40人,事业编制为4人,而当时市医药管理局(市医药总公司)实有人数仅为36人。
关于长沙市将归并划转年限提前到1994年12月31日的土政策,从未见诸任何政府文件、通知或会议纪要。
如果归并划转年限是1994年12月31日,那么长沙市制定长编委发[1999] 14号文件干什么?
2、2014年5月29日,长沙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收到长沙市国资委转来长信网字(2014)5127号网上信访事项交办单后,以“关于喻卫宇同志网上信访有关问题的汇报”向上级部门作出了汇报:“此问题我们曾多次上报,但一直悬而未决,无有明确答复”,“我们认为,市医药总公司反映其与其他转体局公司机构机关人员区分时间杠为1998年4月15日而非1994年底,有政策依据”。可是这样的意见又是被置若罔闻,那还往下面转什么“网上信访事项交办单”。
化医行办核定编制16人,目前实际在编人数仅8人,完全可以解决我们这些由于政府造成的遗留问题。尽管行办认为像我这样的问题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但没有上级领导的首肯,奈何!
3、既以1994年底为时间杠,为什么与我同时调入医药局的某某可以按照“政策”直接归并到药监局;比我后调入的某某,因为他是某副市长的侄儿就可以不受时间规定也进了药监局;甚至2001年前后,药监局陆续又安排了10多名某某领导、相关职能部门某某负责人的子侄亲朋,而名正言顺的我至今还关在门外。
4、在长发[2002]27号文件出台前,我们就将第一次遭受不公正对待情况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而在实际操作中作为一级机构的我没能进入“行管办”,而二级机构的市服装公司、市塑料公司、原市二轻工业公司下辖的皮革、工艺美术公司的在职、退休人员竟然进入行办或者纳入财政供养范围,致使一些普通职工一步登天成为“公务员”;而94年以后早已退休进入社保的、已随改革于96年分流下到基层企业的、长期以来停薪留职没有上过一天班的,等等各类人员也作为特殊情况纳入财政供养范围;并且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原市汽车工业公司下属的供销公司和设计室19名退休人员不纳入财政供养范围。”在他们到政府上访吵闹后,也变相纳入财政供养范围。
四、上访的遭遇
在漫长的10多年里,对于上述情况我和所在单位已无数次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总是理智地、不厌其烦地把我从1999年至今的遭遇重复诉说,而得到的仅仅是同情。
1、上访时间及内容
⑴.2001年11月18日,以长沙市医药总公司的名义写出“长沙市医药总公司有关情况反映材料”向上级各相关部门反映,当时由于没有领导签字同意盖章,变成了个人上访。李运礼同志签署了意见“请觉西同志阅处,并告知市医药总公司和药监局做好工作”。
⑵.同时上述材料专题向时任市长谭仲池同志反映。
⑶. 2001年12月12日,以“情况汇报”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
⑷. 2002年对编委写出“报告”,要求归并到药监局。
⑸. 2002年12月10日,长沙市医药总公司以长药办第[2002]1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长发[2002]27号文件精神中几个具体情况的汇报”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市信访办批复:“请市药监局接谈”。
⑹. 2003年6月2日,化医行办以化医发[2003]12号“关于请求将市医药总公司干部杨曙忠、喻卫宇两同志分流调入的请示” 向相关部门反映汇报,要求解决遗留问题。
⑺. 2003年8月28日,以“情况汇报”向上级各相关部门反映。
⑻. 2004年2月19日,化医行办以化医发[2004]4号“关于请求解决落实喻卫宇等同志机构改革中遗留问题的报告”向相关部门反映汇报,要求解决遗留问题。
⑼. 2007年7月9日,化医行办编外人员向国资委写出“关于请求尽快解决身份问题的报告”要求解决身份问题。
⑽. 2010年 4月16日,化医行办以“关于原长沙市医药总公司、原长沙市化工局机构改革后有关问题基本情况的说明”向上级反映。
⑾.2014年4月28日,以“关于喻卫宇在政府机构设置、政府机构改革中两次遭受不公正安排的申诉”分别向市长信箱和市信访办信箱反映。
⑿.2014年5月29日,长沙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收到长沙市国资委转来长信网字(2014)5127号网上信访事项交办单后,以“关于喻卫宇同志网上信访有关问题的汇报”向上级部门作出了汇报。
2.上访结果
上述反映材料从长发[2002]27号文件出台前就开始反映直至现在,有的如石沉大海,有的杳无音信。
市长信箱2014年6月16日以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给了回复:“1999年12月18日,长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身)挂牌成立,当时是长沙市医药总公司和长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地址在长沙市天心区候家塘凯华大夏五楼办公。 2001年5月,长沙医药总公司和长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家,实行政企分开,长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搬迁至苏家巷2号(原长沙市民主党派办公楼)办公。2002年以后,药品监管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他因当时政策原因未能进入长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内,仍留在长沙市医药总公司,在凯华大夏五楼办公。至于他留下后,没有进入医药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的正式编制,我们不清楚其中原因。此前,喻卫宇同志同样向市信访局反映此问题,我局向市信访局如实反映此情况,并写出请求转办的函件。喻卫宇同志提出的要求,依据我局职能,无力解决。特此回复!”。按回复信中所言 “当时是长沙市医药总公司和长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也充分说明我当时是药监局的一员。
长沙市信访办2014年9月3日给出一个回复:“您多次反映的问题,长沙市国资委均已收悉并且非常重视,并明确由委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今年4月份以来,国资委党委主要领导于6月13日、7月10日分别在化医行办和约您到办公室与您进行了沟通、谈话,认真听取了您的意见,了解了您的诉求,并耐心解释了市政府1994年和2003年两次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明确告诉了您的诉求没有政策依据。以上情况,特此告知;感谢您的光临。”而事实是:国资委党委主要领导只是在国资委系统举办气排球比赛时找我,告知“你的诉求没有政策依据”,后来我亲自到她办公室反映,没见到就将上访材料放在她的办公室,第二次我带着复印的“长沙市医药管理局职工调动通知”和 “录用国家干部审批表”以及“补充申诉”材料一起到她办公室再次找她反映,她当时正在写东西,说今天有事,改天再来。我只好将反映材料放在她的办公桌上。是我亲自到领导办公室上访,是我详细地述说上访理由,是我耐心的等待政府解决问题。而得到答复始终是“没有政策依据”。
在第一个答复中有“他因当时政策原因未能进入长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内”,第二个答复中有“您的诉求没有政策依据”。 也许他们所讲的政策是不合理、充满矛盾的中共长沙市委的长发[2002]27号文件,但是中编办发[1998]8号、湘编发[1999] 1号、长编委发[1999] 14号难道不是政府的政策吗?我们都知道地方法不能凌驾于国家法之上,与国家法相违背的,以上位法为准。
目前,中国共产党正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在全党开展“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那些当初胆敢违背中央、省、市三级政府文件规定的某些参与人事腐败的人,人为地将按政策应该进入药监局的我等人员归并出来,腾出20多个编制来安排他们的子侄亲朋进去,其背后有什么肮脏的交易,实在是令人深思。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他们的所作所为群众是心知肚明的。还是自己主动地按照中央要求洗澡、照镜、正冠为好,免得东窗事发,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我们敬爱的刘少奇主席一生勤政廉洁、光明磊落、襟怀坦荡,始终践行“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准则,始终保持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高尚品格。长沙市人民政府当初办错了事,那现在是不是到了“修正”的时候了。
五、要求:
1.强烈要求查处人事腐败的“苍蝇”;
2.强烈要求按照中央、省、市三级政府的政策解决我公务员的身份及待遇;
3.信访办为什么要126天才有答复,是否应该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尊敬的衡华市长:综上所述,您现在应该已经了解了按照中编办发[1998]8号、湘编[1999] 1号、长编委发[1999] 14号文件精神,我应该是长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员,成为国家正式公务员的(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待遇目前是参照公务员执行),而不应该被归并出来。而且您的信箱中药监局的回复也充分证明我当时就是药监局的一员。由于长沙市是这起人事腐败的制造地,现在的领导都有一种固定思维:他们认为你的问题当时没有解决总是有原因的,而且现在十多年了。时间是一个原因,但实际情况他们不可能不知道,问题的关键是他们碍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也不敢正确面对,更不愿意承担责任而已。通过这封信,我只是想经过正常的网上信访,申诉我所经历的不公正遭遇,解决我的实际问题,拿回我应该享受的待遇,包括政治上和经济上待遇。如果在您这里都得不到解决,那就只有等“包青天”再世了。
最后恳求您百忙之中关注此事,解决我们这些由政府造成的遗留问题。请您一定为我等无名之辈伸张正义,本人不胜感激。
叩谢!
申诉人:喻卫宇
2014年9月11日
身份证号码430105195806201013
联系电话:13875824568
qq:1194664054@qq.com
附:与本申诉有关的文件、政策
1. 中编办发[1998]8号“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2. 湘编[1999] 1号“关于调整我省社会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职能及有关机构与人员编制的通知”;
3. 长编委发[1999] 14“关于组建长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
4. 长发[2002]27号“关于市冶金机械工业局和一轻工业局等十四个单位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5. 长办发[2003]36号“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业系统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7. 长药办第[2002]1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长发[2002]27号文件精神中几个具体情况的汇报”;
8. 化医发[2003]12号“关于请求将市医药总公司干部杨曙忠、喻卫宇两同志分流调入的请示”;
9. 化医发[2004]4号“关于请求解决落实喻卫宇等同志机构改革中遗留问题的报告”。
喻卫宇同志:
您向市长信箱反映在市政府进行机构设置、政府机构改革中两次遭受不公正对待的问题,我委已多次答复。今年,李国莲书记分别在6月13日、7月10日在化医行办和约您到办公室进行了谈话,认真听取了意见,详细了解其诉求,并耐心向您解释了市政府1994年和2003年两次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明确告知其诉求没有政策依据。您表态对国资委没有意见,且也认为您的问题不属于国资委要解决的问题。鉴此,建议您向市编委办提出。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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