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我在长沙市芙蓉区红橡华园三期莎菲公馆买了一套公寓,当时红橡华园的购买政策是首付可以分三次交付,首付十万多,第一次付3万(购买时付),第二次付4万(2014年11月底),第三次付3万(2015年5月底),并让我写了欠条,购房合同要抵押在他们那里,预计2015年6月底交房,看房时他们的业务人员说第三次的3万交房时交也可以,因为第三次付款和交房的时间差距也不大,所以我也就写了欠条,签了合同,6月24日之前他们一直没有确定交房时间,他们也电话催了我几次缴费,我也没交,我跟他们沟通的是确定交房时间,我就去交最后3万首付,25日红橡华园打来电话说29号交房,但需要一起缴纳2015年5月底到交房这段时间的逾期交付的违约金,现在的情况就是不交违约金,不给购房合同,不给交房,请问这个违约金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理?
你好,首先感谢你的来信!你在信中反映的问题,我们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开发公司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调查了解情况答复如下:
借款的细则已在你购房之前予以明确告知及签订相关协议,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关于欠款如何偿还的约定,根据你签署的欠款协议:借款人如逾期未归还,每延误一天按借款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自借款人支付清欠款之前,开发商有权不予以交房。另开发商曾多次电话联系通知你还款,并于6月26日发出了催款律师函。你已于6月29日缴清还款,并且办理完成收房手续。关于违约金是否合理的问题,按照《合同法》以及双方协议处理。
感谢你的来信,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2015-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