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一定转交相关领导,本人已多次向省、市、区、镇反应了,一个合理、合法的事情,如果不能解决我只能向中央以及国际社会寻求帮助!
本人以铁的事实依据说明一个农民的基本权益如何被侵占,本人将通过互联网,国内、国外媒体还原一个真式的农村老百姓生活现状。在一个我国政府大力保障农民基本权益,老百姓人权得到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对于老百姓还是空谈。
本人,女,出生在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已婚并有小孩、,小孩和我户口都在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且立户,现我夫妻双方工作、生活都在长沙且稳定,但配偶户口所在地相隔较远,给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且依照《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本人符合夫妻投靠政策。但是按照长沙市、和天心区规定,农业人口迁移还需要组、村、镇、区签字后方可办理。
组里面村民为了利益不被更多的人享受,没有人愿意签字,由于个人的主管意识已经法律意识淡薄,村民只对村里面男性娶妻落户等签字办理,对于女性结婚后的,老公入户不予办理,致使本人无法享受法律赋予的基本权益。
本人被迫也书面承诺不享受任何集体经济,对于集体经济所有权的村组,按道理也该签字,我都已经不享受集体经济了,但是村民、组长等还是不予签字。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对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村民代表研究决定事项不得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本人通过村、镇、区、市、省反应,得到的答复是,本人是合理合法进行户籍迁移办理,但是对于村民自治,他们不签字也没有办法,以至于村民任意践踏我的基本人权。 法律法规不过一张白纸。
对于以上事实,本人通过各种途径还原中国农民的基本人权现状,如果中国都得不到人权的维护,只能通过国外媒体等,还原一个省府旁的村庄的生活现状,连基本人权都没有,和谐、幸福何在。
非常感谢您的来信。通过对您反映问题的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长沙市公安局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政策的通知》第二款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系长沙农业户口,另一方系农业户口,要求迁入长沙市落农业户口,须凭夫妻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乡镇村组同意落户证明意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