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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18-1-7 5:56:28发布39次查看
尊敬的长沙市国税局:
税务总局12366热点问题,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的问题,税务总局的回答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对上面的最后一句话:“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这个回复,我不理解,还是用一个会计实例来说明问题吧。
我公司2017年7月购进研发用固定资产一台,金额58.5万,(含税,税率为17%)。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5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万
贷:银行存款 58.5万
我公司此类固定资产的摊销年限为5年,净值为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我公司在2017年8月作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折旧费 45万
贷:累计折旧: 45万
请问一下:
1.研发费用是否用45万作为基数,来加计扣除?如果不是,要怎么计算?
2.“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这句话在上面这个实例中,要怎么计算“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请网络回复!
2017年8月28日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docx
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经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的基数选择是以会计折旧数额和税法折旧数额孰低的标准。
以你公司的实例,当年计算的会计折旧额应为9万元,(50-10%*50/5)企业选择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后,当年度税法上规定可扣除的金额为45万元。这里税法折旧数额45万元>会计折旧额9万元. 则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的基数为9万元。假设本例中税法上规定可扣除的金额为8万元,按照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的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的基数应为8万元。
如你还未理解,举一个计算案例供你学习参考。
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税收执法依据。感谢您对长沙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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