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1月9日通过长沙政府网投诉长沙百比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用违规食品欺骗加盟商,导致我经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被查处,数日后,工商局工作人员李东打来电话询问此事,并且让我把相关资料邮寄给他,但他说年前没办法解决。春节过后,却也一直没有我投诉问题的回复,我又一次投诉到市长信箱,之后工商局李东打来电话询问,但他似乎也难以调查解决此事。3月4日,我再次打电话给他,他说已将此事转到由分管百比佳公司的工商所负责解决。3月5日,工商所自称姓司马的所长给我打电话,态度很生硬,电话内容主要是通知我两件事:一是暂时由他来负责此事的调查,二是已立案。我问他大约需要多长时间能解决,他说由于我提供的商品数目比较多,会需要很长时间,再说他们工作很忙,也不会只为我做这一件事。然后我电话这边还没有把事情的经过说完,对方挂断电话。“经芙蓉工商分局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依据《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终止调解,建议双方按司法途径解决。”这是市长信箱3月17日的回复,我当时投诉一方面是公司违约,一方面是食品质量问题,工商局对食品质量问题不做调查,做出这样回复,我很难接受。
贵室转来市长信箱信件id559207信件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对反映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据调查:2014年元月17日接到关于张莹申诉长沙百比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比佳公司)欺骗加盟商投诉材料(市长信箱信件id536971、id538315,已回复)。
元月19日,芙蓉区分局网监科科长李东电话联系张莹,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于当日联系百比佳公司。因春节临近(元月30日除夕)百比佳公司暂停对外办公,将这一情况告知张莹,双方约定在节后再予以处理。
2月17日,芙蓉分局网监科工作人员到百比佳公司(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216号维一星城国际2812室)进行实地调查, 2月24日将报立案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已被本局韭菜园工商所(该公司属工商所管辖范围内)立案调查。经请示分局领导,将申诉件转交由韭菜园工商所一并处理。
3月4日上午,韭菜园工商所接到分局网监科转来辽宁省海城市张莹投诉举报百比佳公司欺骗加盟商,贩卖进口食品没有进关检验证明和产品合格手续案。工商所已于2013年12月13日对百比佳公司涉嫌销售无手续进口食品行为立案调查,于是决定并案处理。
3月5日,韭菜园所副所长司马向勇电话联系张莹,告知此立案和申诉调查处理工作由韭菜园工商所司马向勇、易晓东办理。
3月6日下午,韭菜园所副所长司马向勇、易晓东依法对百比佳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进口食品185种。检查中当事人提供了部分进口食品的出人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及相关手续和广东进口商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报告。因涉案商品品种及批次较多,鉴于案情复杂, 3月13日韭菜园所办案人员报请局长批准办案期限延期一个月。
调查同时,韭菜园工商所对张莹投诉百比佳有限公司合同违约一事进行了调解,张莹申诉中提出百比佳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有关证件及海关检测报告单复印件,导致海城市工商局,食药监察部门对张莹加盟店给予没收货品罚款停业的处罚。张莹在投诉中提出几点要求:一、返回公司价值3万余元的无相关手续货品,百比佳公司返还相应货款。二、返还加盟费1.48万元。三、承担海城市工商局行政处罚给其造成的损失1.7万元。四、赔偿经营场所租金损失5.5万元,装修损失4万元。百比佳公司同意协商解决。但因张莹无法提供海城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罚没单据,声称系找熟人花费1.7万元解决此事,没有票据。百比佳公司认为不能接受其提出的要求,致使调解失败。工商所将调解情况告知分局网监科。
3月14日,分局网监科以申诉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终止调解的处理意见,建议双方按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电话告知张莹。
3月21日,分局网监科再次收市长信箱信件id538315反映同一事项。工作人员邓艳当即电话联系张莹做回访并告知收到信件和处理结果。
3月28日,韭菜园工商所执法人员司马向勇、易晓东在多日无法与百比佳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再次上门督查,发现百比佳有限公司已经搬离长沙韶山北路216号维一星城国际2812房,去向不明。鉴于百比佳公司已去向不明,无法继续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4月11日,工商所报请分局领导批准予以销案。并在工商综合业务系统中对该公司因有违法记录予以锁定。
综上所述,在办理此信件过程中并未发现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但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强与经营户的沟通,加大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使老百姓吃上放心食品。
长沙市工商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