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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作坊居民区喷漆 致7月婴儿肺水肿住院

2018-1-7 6:44:03发布30次查看
今年3月以来,在长沙县北山镇金星村里山塘金星林场(037县道旁),湖南 梅兰日兰电器公司围墙后面,有一个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黑作坊,一直在进行塔吊标准节防锈漆露天喷涂作业,在喷涂作业过程中,释放出含有大量甲醛等致癌物的对人体有严重毒害废气,吸入者轻症为头晕脑胀胸闷、全身长疱疹,进而引发非心源性肺水肿(吸引有毒气体所致)等,重症者肾脏器官衰竭或诱发多器官癌变。
该地段处于长沙县北山集镇范围,有037县道通行,人口稠密,周边居民及企事业单位集中(最近住户仅隔50米),如湖南梅兰日兰电器公司、长沙县北山镇林业工作站等。目前,已经造成一名7个月大婴儿因非心源性肺水肿住院一周治疗(现避走河南开封老家调养),以及长沙县北山镇林业工作站无法正常运转(工作人员头晕脑胀)等严重后果,周边居民自发组织交涉多次未果,后金星村支两委介入也未理会。对于该黑作坊如此蛮横、嚣张、恶劣的不法行径,引起了周边居民的强烈愤慨,在数次交涉中已出现言语和肢体冲突,希望上级政府部门及时介入处理,以免事态扩大,造成当地社会秩序的动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号)第三十一条中,明确指出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恳请长沙县环保、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能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坚决查处、取缔、捣毁这个无证经营、非法生产释放毒害气体、危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黑作坊!
周游同志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对于您提出的金星村黑作坊一事,我镇经贸办和镇工商所工作人员也曾接到投诉电话,并于4月30日到该厂了解情况,该加工作坊确实为无证无照生产,且存在喷漆作业。我们立即要求该厂停止作业,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再生产。由于该厂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且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5月14日,在县环保局、镇经贸办、镇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联合行动下,对该厂下达了停业整顿执法文书,该厂负责人承诺近日内搬离北山镇。我们很重视此事,也将继续监督。也有与您电话沟通,相信我们会将此事处理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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