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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天心区城乡建设局监管不力,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太失公平

2018-1-2 13:18:49发布29次查看
尊重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百忙中来阅读此信,2015年7月11我预购了五矿·紫湖香醍的一套房子,属于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龙湾国际社区三期2027栋。在7月21、22日去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时,开发商售楼顾问一直说是房管局审核批示的正规网签合同,不能更改!针对开发商的“霸王”合同。
(例:“合同9页: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和合同15页“1、因买受人原因导致贷款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或实际的贷款额少于申请贷款额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机构通知之日15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购房款。买受人如超过15日未付清剩余购房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房款的10%的违约金。”)如此显失公平的合同,我没有同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以此不退已交定金和购房款。
2014年4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请各地充分认识推行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积极提倡和引导商品房交易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做好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自本合同示范文本颁布之日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同时废止。
住建部门已明确表示:开发商不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就不能办理售房相关手续。
为此,特向您反映,投诉天心区城乡建设局监管不力,在开发商不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然办理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房相关手续。
我真诚的请市长领导关注解决这个问题,调查、核实,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谢谢!
此致
敬礼!
平凡的心:你好!你2015年7月26日市长信箱已收到.对于你提出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霸王条款,导致不能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事,现回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目前,你与出卖人就合同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而未签合同,根据规定,是否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由法院认定。建议你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开发商不予退还定金问题。此复。20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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