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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芙蓉区东湖街道回复不服

2017-12-31 13:25:33发布38次查看
我对你们(长沙市芙蓉区东湖街道办事处)2012年7月23日就我提出的《非法强拆控诉书》的回复不服,其理由如下:
1. 回复是没有经过核实调查的、是单方面的,其中有些是无中生有的、凭空捏造的,其结果是有违《国土法》、《物权法》的。在芙蓉区信访局的主持下仅仅涉嫌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嫌疑人单方面的陈诉,而我作为受害人,确没有参加,其最后会议的结果涉嫌有意包庇,蓄意隐瞒事实。
2. 我李里普08年7月起享有房屋绝对所有权。我2001年底服兵役,2006年底退役,为国家海防事业贡献了5年青春,2008年7月与妻子祖文博结婚后,父亲李海成将06年建成的该栋两层楼房作为我婚后分家的唯一财产,在多人见证下分给了我。我作为李海成的儿子是有绝对所有权的。其父亲在08年4月大病一场,因为休克两分钟,脑部严重缺氧,近4、5年许多时候是记忆力和精神是有问题的,我们还有“旺旺医院”的病历为证。还谈什么对“先拆先安”的承诺书是有效的。包括09年对老屋拆迁的时候,拆迁指挥部几人合伙“压”他第一批签字倒房。
3. 我是芙蓉区合平村的村民,是在合平村地界上有合法居住权的。从办理建房证时,我的名字就含在报批人口之列,请问我一没有转户、二没有拆迁,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房子到哪里去了?我是不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在合平村享有合法的居住权、生存权?
4. 长沙市的103号令是无法凌驾国家法律之上的,你们的会议决定是草率的,工作是私职的。103号令那一条、哪一款写了有证可以不认证,或者有证按人口计算,又或者连死人在生前就含在办证人口之内,死后房屋就连生前居住的房屋一起带到阴间去了?《国土法》、《物权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几十年的法律,就被103号令推翻了吗?我家的《有地证》、《建房证》是由一级一级审批后发予的,就凭某一个单位或某一位领导一句话就没有法律效力了?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是不是有法院对我户《有地证》、《建房证》撤销的文书?
5. 犯罪嫌疑人仍不知所措,至今还在叫嚣。他作为本次案件的“肇事者”在对待我户的野蛮行为,我不存在诬陷他,不是集体或领导担担子的事。第一、他在工作职能上:1、失职.2、玩忽职守.3、知法犯法、目无法纪.4、渎职。第二、我可以民事诉讼,要求对我户房屋的损毁进行赔偿。第三、我还可以刑事诉讼,《刑法》规定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视情况可以处3至7年的监禁。
以上5点希望领导及单位认真审视,给予公平、公正的处理。我作为一名党员、退役军人,在事情还有可以协调的情况下,是不会给领导、组织太多难堪的。只要领导、组织能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处理问题,我也不想在法庭上与案件的“肇事者”当庭对峙!
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已由区政府办转交我单位处理,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投诉的问题,我们已在上次的回复中进行了解答,如对之前回复的内容有质疑和不服的,可依法向国土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维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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