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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政府正视老百姓的无助,为我主持公道!

2017-12-30 22:46:47发布35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先生:
您好!再次打搅,实属无奈!前两信因心情激动,未及细查,有几处别字,抱歉见谅!我要补充的是,卖房方能有恃无恐的无理扣除购房定金,就是看准普通百姓弱小无援,看准百姓打不起2万元的官司,所以自恃他们是强者,任意定制霸权条款,而且不用行文。难道就因为他们是开发商,他们是时代大集团,政府就只走下过场?回复提到按《认购书》扣除我2万定金,试问认购书是定的在任何情况下,我不买房,都算违约,都扣除定金吗?那百姓买房还有保障?法律文书难道只约束消费者老百姓?悲哀呀!在此,再次强烈要求政府能真正正视老百姓的无助,为我主持公道正义!谢谢!此致:
敬礼!
期盼政府援助的无奈公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进行了调查核实,与您通过电话了解情况,并分别请时代倾城的负责人和您到我局进行了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就我局调查了解的情况说明如下:
2013年10月7日,您与企业签订了《长沙玫瑰园社区二(时代倾城)认购书》(下称“认购书”),认购长沙玫瑰园社区二4号栋2008房,选择按揭方式付款并交纳了2万元的定金。根据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约定,您应于签订认购书后7日内向企业支付首期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您提出想选择一次性付款并表示暂时资金压力比较大,希望能够把付款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往后推迟一些,企业在经过研究后同意您付款的时间延期至2013年10月27日。
2013年10月27日,您与企业重新签订了认购书,付款方式由按揭变更为一次性付款,并缴纳购房款52万元,剩余购房款161616元没付,未与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11月份,您因8-9号栋的问题向企业提出退房要求,后经企业与您协商,您决定继续购买该房产。当时因8-9号栋的原因,网签系统无法正常办理,在2014年1月份,网签手续恢复正常后,企业第一时间通知您前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您提出退房要求,企业同意您的退房请求,并告知您根据认购书第四条第4款规定(乙方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单方面解除认购书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支付的定金,并可以不通知乙方而将该物业另行出售)在扣除您所缴纳的定金后,配合您于2014年2月9日签订了《时代倾城(长沙)办理退款确认书》,并于2014年3月21日将50万元房款退还至您指定的账户。
因我局已多次进行协调,也做了相关解释工作,但双方分歧较大,建议您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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