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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回复,请张市长对300万.70万等数字认真负责的调查,他们用这样的数字对付您,也就是用这样夸大事实发放宣传手册等欺骗方式欺骗我们的.
杨胜兰(金科陶瓷、门面面积为160平方)符建红(长安陶瓷、门面面积为80平方)张喜珍、朱培胜(格莱斯陶瓷、门面面积160平方)于2010年5月份接到高于国际家居建材市场的《招商手册》。1。《招商手册》中的统一规划、统一形象等等夸大虚假广告,作出虚假宣传,并用自己是村支部书记及政府支持的诱人优势吸引弱势群众。请问市长这是不是属于欺诈、欺骗、违约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我们的损失是不是要由广告主承担??
2.我们对政府、对法治、对身为村干部的信任签订了《高云国际家居建材门面租赁合同》没错,但合同的第九条“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那为什么高云村村支部书记邓系秋不向法院起诉,让法院来封我们门面的门,而自己亲自坐镇指挥五六百社会闲杂人员,把我们店里能抢的抢走,抢不走的就砸坏,甚至就连店里做饭的锅灶、吃的面条等等都拿走,并还打伤多人。请问市长他是不是他的权力大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金科陶瓷在县法院判决书还没下来村支部书记带领社会闲杂人把门焊闭就通知了律师,法院就知道,为什么还更恶劣在2012年2月14日强行撬开店把能抢的抢走、抢不走的就砸光。在2012年3月12日熊海波又申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没开庭,就这样不知不觉在2012年6月10日通知通知熊海波领判决书。请问领导法院是不是违法了???当时我们跟副县长汇报,他都觉得离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样是不是形成了有权就可以压法、有势力就可以欺法、有钱就可以废法了的现代流行语!!!
4.《合同书》还在我们手上,我们所签订的合同期为五年,时间还未到,。于2012年6月1日把符建红、张喜珍的门面给邓系秋的侄女邓姜做且没跟当事人做任何商量。请问市长合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我们就有权要求赔偿长安陶瓷所有损失,格莱斯陶瓷所有损失及厂家签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尤其是格莱斯陶瓷仓库里还有十五万的货,没有门面了货怎么处理.是不是由他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一百二十二条.
5.其中我们被打伤多人所以侵害了健康权、店被书记砸毁影响了我们名誉权及财产权益。请问领导是不是该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法治中国的今天,暮云镇高云村村委书记邓系秋目无王法,光天化日之下勾结五六百号社会人士和不明身份的打手,将我们三家门面的 大门强行撬开,将我们多年积蓄到处举债凑钱才开起来的店子洗劫一空,他们把能抢走的抢光,抢不走的就砸光,打伤多人,犯下如此暴行,却至今逍遥法外,简直是无法无天。请问领导是不是违法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我们报警后110来了,110来到现场既不跟受害商户做记录登记问询情况,也不出面阻止高云村村支部书记邓系秋的这种恶劣行为,只是接着书记递给的纸条然后再调警车车头准备离开。人民警察不履行法定义务,是不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10警察是不是还违反了<警察法>的第二十二条.
6.我们三家瓷砖受害商户在未开门毫无准备强行被村支部书记邓系秋抢光、砸光损失一百多万。这是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相关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请市长调查我们是不是来闹事的.?市长啊我们相信您是一位包青天,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是一定能够做好的。也一定会明察,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依法追究相关人的相关法律责任,赔偿我们由此遭受的财产、人身、精神损害的经济损失!!!十天/十五天........就这样几个月了.....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现答复如下:
2012年2月14日,暮云镇高云村发生了房屋出租户与商业租赁户的矛盾冲突。事后,高云国际建材市场经营户杨胜兰、符建红、张喜珍曾三次到北京上访,四次到省政府上访,多次到县政府上访。我镇政法、综治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处理,县信访局、县司法局、暮云派出所、跳马法庭、镇政府等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协商解决此问题,但都因三户经营户所要求索赔的数额巨大,且不愿走法律程序,而市场管理方认为自己无责任,若要赔偿,也应该由法院判决,因而,双方无法协调成功。目前,该事件已成立专案组,由县政法委副书记王治国、县司法局副局长彭智全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调处。
我镇处理意见:长沙县公安局、市、县法院对此事有基本的定论,在之前,我镇已主持过多次协调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镇建议:该事件最规范的工作程序应当是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涉及我镇的相关人员需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的,我镇将积极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