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何时开始,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按中标价的百分之一支付。我学习了《采购法》。该法虽然没有明确由谁支付,但《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第十条规定,谁委托谁付费。为此我咨询了市招标监督管理局长,我市要求中标单位支付代理服务费有否法律依据。该局长给我的答复是,招标公告上写明了由中标单位支付就是法律依据。我觉得:1、该局长的答复是不负责任的,建议市长安排其去市委党校再学习;2、建议我市进行一次普查,看看有否违法行政的情况,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根据市长信箱信件转来的《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相关问题》的函,我局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相关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市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所有招标项目均委托具备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资质并经我局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其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第二条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市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货物、服务、工程及不同的收费标准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与相关文件的要求是相符的。同时投标人参与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已将中标服务费纳入投标成本核算后进行投标报价。因此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实际只是支付的一种方式,未增加投标人的额外负担。
另信中所提市招标监督管理局,经查证我市并无此机构,特此说明。
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是财政负责全市政府采购具体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的部门,感谢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大力支持,并热诚欢迎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予以监督。
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