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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重型机械场棚户区改造产权置换面积咨询相关事宜

2017-12-29 7:03:46发布40次查看
长沙市政府领导:
你好!

人名叫徐晨光,身份证号:430102198405120516。是长重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被征收对象。由于对这次长重棚户区征收产权置换面积的方案存
在异议,认为不符合长沙市政府关于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精神。因为上述理由,发此邮件征询市政府相关领导,希望能接触本人心中疑虑。
请问2012年10月份开始的长重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适用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报建缴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不足45个平方面积的房屋,补足60平方的面积(其中45平方为住宅面积,15平方为公摊面积)
期望您的回复!
具体文件:
您好!你的信件已收悉。回复如下:一、长重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房屋产权调换政策并不适用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报建缴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条款,主要理由如下:
1、该通知是针对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报建费缴纳规定的优惠政策,政策执行的对象是安置用房的建设主体,而不是城市房屋征收中的被征收人。
2、通知中关于“45平方米为住宅面积,15平方米为公摊面积”的描述,是明确安置用房建设主体在享受报建费缴费优惠政策时,应适用的安置用房户型设计的面积标准,而不是被征收人选取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
二、长重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对被征收人适用的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规政策依据主要有: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16号令)及其配套的政策文件;
上述政策中对被征收人如何进行产权调换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被征收对象无需对此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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