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长先生:
您好!我想请教你一下。
我1970年2月13号被长沙市公安局逮捕在长沙市留守所关押了九年多,身心惧损,其中苦楚不堪回首。
1979年3月19号长沙市公安局一纸文件(长公审1979第21号文件)经市委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无罪释放。
释放后历经二十几年的上访。政府部门互相推诿,法院不予受理。至今未有任何补偿。
市长先生,十八岁到二十八岁的如梦年华却被冤枉的监禁在24平方的牢房里。是谁的错?要由谁来负责?请给我公理!
市民:李新民
您好,您的信件已收到,对于您反映的情况,我局领导十分重视,批示有关部门迅速调查。2月11日我局法制处民警向您了解了相关情况。根据您提供的长沙市公安局长公审【1979】第21号文件(复印件)、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提供的出所登记资料以及当时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您1967年9月参加坪塘武斗杀人的事实,且您本人也承认事实,并对死者有所愧疚。根据长沙市公安局长公审【1979】21号文件关于“经审查:李新民1967年9月5日在长沙县坪塘武斗中开枪打死黄国胜。关押后认识较好,经市委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并不能说明无罪,因该案发生在“文革”特殊历史条件下,处理此类案件政策性很强,市委的决定是符合当时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精神的。根据您的特殊情况,建议您向市政府信访部门反映实际困难,由民政和街道等有关部门对您予以救助。(长沙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