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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多收问题

2017-12-25 22:32:12发布31次查看
本人2014年6月30日购买了雪佛兰迈锐宝2.0车辆,价款为15.89万,收税为1.59万(在长沙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中南综合分所交税),按照车辆购置税计算公式:购车价款/1.17*0.1,即158900/1.17*0.1=13581,价差为2400多元,这是为什么?是乱收税吗?
购置税1.59万的把上缴的2.3万多的增值税也纳入计算了,这是重复收税。
收到市局办公室从网上转来的纳税人投诉。由于县局车辆购置税业务已经取消,县局办公室根据市局提供的纳税人车辆识别号和发动机号码信息,到车辆购置税分局车辆购置税办税系统中查询到该纳税人购买的车辆为雪佛兰牌sgm7209ata,购车日期为2014年6月29日,发票号码为01163376,完税证明号码为14430267830,纳税金额为15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为避免发票票面价格低于实际价格时出现偷逃税行为,国家规定了机动车最低计税价格,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进行指导,当发票票面价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时,车辆购置税按发票票面价来计算;如果发票票面价等于或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车辆购置税按最低计税价计算。
由于纳税人购买该款车辆时的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需按照车辆购置税办税系统中(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153000元计算,税率为10%,应纳税款15300元,与完税证明上的金额相符。此外,纳税人购买此款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未包括增值税税款。因此,153000元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反映的重复收税问题不存在。
长沙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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