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您好!长沙县恒基凯旋门三期10、11栋期房2016年10月14日预售许可证发证,开发商在10月6日通过第三方长沙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在营销中心强行收取每位购房者6000元团购咨询服务费,有以下几点请查实。1. 《住建部关于完善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文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订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收费是否违法?2. 团购合同约定6000抵总价3万,开盘现场公示、购房合同价格都未体现有优惠,6000元买了一个购房名额?3. 第三方收取6000元并没有为购房者提供任何服务,收费的标准是什么?具体提供了哪些服务?是否有相应资质?只提供收据没有发票合法吗?4. 为什么中间服务费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不是开发商。购房合同之外的价格符合一房一价吗
张先生:
您好!
您于1月28日来信反映恒基凯旋门违规收费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住建部关于完善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原文为:“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其所称违规行为的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收取您6000元团购咨询服务费的机构为长沙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您提供的信息无法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此过程中有违规行为。
2:您购买的房产为恒基凯旋门3期10、11栋1408,面积为89.14平方米,该套房屋申报备案价格为7500元/平方米,总价为668550元,您签约的价格为6389.14元/平方,总价为569528元,由此可见,您享受了超过3万元的总价优惠。根据以上情况,长沙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履行了团购合同中6000抵总价3万的承诺。
3:团购协议签订的双方当事人为长沙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及您本人,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长沙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按协议收取的服务费不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关问题请遵从合同约定,请您按团购合同一一对照。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联系方式84013200)。感谢您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长沙县住房保障局
2018年1月31日
张先生:
您好!您于1月28日关于恒基凯旋门三期收取6000元团购咨询服务费的来信我们已阅办,关于您来信中提到的“恒基凯旋门三期开发商在2016年10月6日通过第三方长沙怡生乐居广告有限公司,在营销中心强行收取每位购房者6000元团购咨询服务费”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3条明确,“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第8条明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这两条均规定只就商品房明码标价行为进行了明确并未就“团购费”进行约束。
您反映的恒基凯旋门三期强行收取6000元团购咨询服务费的问题,我局将积极配合县行政执法局和住保局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手续的监管。
以上是我单位对您来信的回复,如果您对回复 意见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建议,请直接与我们联系(价格收费管理科:84012509)。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