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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地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人去楼空租车押金难退回

2018-4-30 3:03:51发布30次查看
一、申述人:湖南大地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受害群众 87人
二、实名控告人
被控告人一:湖南大地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320603222w 注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5楼541房,现已搬离并失联
法定代表人:宋金华
被控告人二:宋金华,女,1946年2月8日出生,住长沙县果园镇古楼新村高兴组30号,身份证号430121194602084842,电话15200812939
被控告人三:陈蓉,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东兴园巷a栋1门513房,身份证号43012119910817794x,电话13975127626
被控告人四:陈伟强,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东兴园巷a栋1门513房,身份证号430121196410195133,电话13975127676
被控告人五:宋耀华,1965年3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东兴园巷a栋1门513房,身份证号430121196503265129
被控告人六:柳香,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金帆小区38栋502房,身份证号430121197701277328
被控告人七:李美娟,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盐井镇和平居委会1组,身份证号430723198504204429
三、控告请求:
1、请求对被控告人陈蓉、陈伟强、宋耀华、宋金华、柳香、李美娟、曾光达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
2、已起诉受害群众请求退还押金,赔偿起诉费用,赔偿其它费用;
3、已还车为退还押金受害群众请求退还押金及违约金;
4、部分未还车受害群众退还押金或者将租赁的电动汽车转移到个人名下。
四、事实与理由:
受害群众与被控告人分别于2014年至2018年之间陆续与湖南大地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新能源汽车租赁协议,约定控告人租赁被控告公司新能源汽车,租期分别是一年至三年,租金若干元/月,押金1万-6万不等。受害群众依约向湖南大地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了租金及押金,被控告公司向受害群众提供了租赁车辆。合同期满后,受害群众部分将车归还公司但公司迟不退还押金;部分受害人去还车时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无法退还车辆。
目前受害人为152名,后续到期人数将持续增加,共有约300人。已统计的受害群众87人,未退还押金1281800元,100%押金未退还;其中已到期还车未退还押金人员占总比例的10.47%;已到期未还车未退押金人员占总比例的52.33%;未到期未还车未退押金人员占总比例的36.05%;其他未退押金人员占总比例的1.16%.
经查,被控告公司早于2017年9月年前就已人去楼空,2017年10月份被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场所无法联系。被控告人陈蓉原系公司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了全部股份给年过70岁的宋金华,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分别为:宋金华,认缴岀资额310万元,陈伟强,认缴岀资额200万元,宋耀华,认缴岀资额165万元,柳香,认缴岀资额165万元,李美娟,认缴岀资额16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64年11月20日前,至今无一人实缴岀资;不仅如此,还查询到柳香是同类公司湖南腾升新能源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岀资额160万元;陈伟强是同类公司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长沙)有限公司的备案联络员。
陈蓉,陈伟强,宋耀华系同一家庭住址的亲属关系,占公司认缴资本百分之67.5,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之间是否是亲属关系尚待查证。
上述被控告人利用空壳公司,卷走消费者数百万元巨额押金失联,而押金是消费者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公司将权属他人的押金挪用,造成巨额资金去向不明,且不联系、不说明、不回应,涉嫌构成非法侵占、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行为。
现有上百台车到期仍困在消费者手中,每天行驶在长沙市的大街小巷,而车辆因到期无法年检和购买交强险,将给社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现紧急向公安机关举报,申请立即启动程序立案侦查。
2018年3月20日
网友“小武”:
你好!
来信收悉,经核实,该事件系湖南大地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规定退换押金,系合同违约应由法院处理;该事件已有多名群众向我局高桥派出所报案,我局高桥派出所正在对该事件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待调查核实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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