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本条例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长沙开福区丝茅冲棚户改造即廉租房(现称福润园小区),没有任何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其卫生间蹲便器所用水龙头无任何节水效果。
原长沙重型机械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开福区洪山桥毛家水果市场旁边的福嘉园保障房,其“民用建筑节能公示牌”上无任何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标示,所建建筑项目内无任何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
请长沙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查实,并依法增加循环用水设施。
请注意《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循环用水设施是优选釆用的节水设施,而现在已有循环用水产品。
附件
热心市民:
您好。来信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处室进行研讨,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上述条例在我市均得到贯彻执行。如若您发现我市有单位违反了上述条例相关内容,请向长沙市水政监察支队反应,作为水政执法部门,水政监察支队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感谢您对长沙市供水事业的关心及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敦促我市节水事业的推进。
特此回复。
长沙市水务局
2014年7月16日
市民:
你好,你的来信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刻组织水政支队对您所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您来信中所反映的三处房产为政府保障房项目,均已完成设计报建及竣工验收工作,并已入住。根据《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鼓励提倡建设使用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并未规定强制执行。在此感谢您对长沙市供水节水事业的支持。
特此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