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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国税局的作法实在害人

2018-4-26 19:59:20发布106次查看
浏阳国税通知:2013一2014年两个年度,会计利润连续亏损或微利企业,并且年度销售收入不过千万元,注册资本不足500万元从下企业,企业所得税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请问,这条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的,还是湖南省国税局决定的?企业的经营,有好有坏,不能因为亏损就要更改交税的方式?企业亏损,可能是经营业不善,税务如果有怀疑,就要下到企业去走访,发现了问题就处理问题,不能这样一刀切。虽然通知中说明,如果有异议可以书面说明连续亏损的原因,待复议后再定是否核定征收。试问在这个一刀切的大环境下,能有几个企业能通过复议。最关键的问题是一看到企业亏损,没有交企业所得税就要更改交税方式,是哪一条税法规定的,有权也不能任性阿!国税大人
尊敬的“xlxl”网友:
您好!您在市长信箱反映的“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问题,我局已进行调查,现将初步调查结果通知您: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程序:我局依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实、市国家税务局逐户分批集体审议通过的方法,确定纳税人是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度核定征收仅占比21%,不会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也不会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我局同时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如果您(公司)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可向主管税务分局重新申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我局多次拨打您留下的联系电话均被告知为空号,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如果您还有疑问,可直接拨打浏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83012366或政策法规科电话0731-83683876,与国税部门取得联系。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回复。
浏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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