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燃放烟花爆竹情况已经非常糟糕,大半夜凌晨,居民集中区,小区内等等。别的城市可以做到禁止燃放,长沙为什么总有这样那样的理由做不到。当然这不是一两个部门能解决的,所以结果几乎没有去做这件事。看到信箱内关于此类投诉数不胜数,回复的话基本上大同小异。如果长沙市公安局无法解决此类问题,就不用再做那些无关痛痒的回复内容。
很多城市比长沙大的也有,比长沙小的也有。都在努力还市民一个清净的城市环境,还市民一个蓝色的天空。
很多市民都热切期盼解决烟花爆竹问题。还希望真正为老百姓做点事,拿出政府的智慧还居民一片清净。
尊敬的cx007市民:
您于5月20日向市长信箱提交的《长沙市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请求》,我局收悉,鉴于您已多次就我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事情提出宝贵意见,现将我局意见再次回复。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职责划分。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为: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案件。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长沙市人民政府于2011、2012、2013年元月下发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通告》,于2015年下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以及在街道、社区张贴公告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局认为,就整体禁放工作而言,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违规销售劣质、超标烟花爆竹和无序燃放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在当前烟花爆竹有限开禁的大环境下,今后如何做到“放的有序、禁得彻底”,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群众的安全利益,正确选择烟花爆竹禁放模式,依法执行禁放法规政策,首先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不同利益群体的平衡性
实行烟花爆竹有限开禁政策的初衷,是兼顾了主张禁放和开禁两方面意见,可以说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广泛支持,但一些问题也随之产生。一是污染问题。燃放烟花爆竹噪音大,特别是划定的燃放点周边和违禁燃放现象,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人民群众的正常工作、生活和休息。每年都有人民群众通过不同途径反映燃放烟花爆竹扰民和环境污染问题,个别人言词还很激烈。空气、噪音污染本是许多城市的“城市病”,而烟花爆竹的燃放会产生大量的刺激难闻的硫磺气味,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燃放后产生的大量废纸散落在马路和建筑物上面,影响城市美观。二是安全问题。我国每年涉及烟花爆竹的重大火灾和人身伤害事件屡屡见诸报端,烟花爆竹的经营和燃放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治安和稳定。如何既满足一部分群众的燃放需求,又避免损害他人的利益,决策者应在两个利益群体的博弈中作出取舍。
二、决策的可操作性
无论是实行全面禁放,还是实行有限开禁,都要首先应对此问题。全国部分省市陆续实行烟花爆竹有限开禁,仅限市民在划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至今延续了这一做法,虽然燃放点有所增加,并规定了除夕、正月初五和十五可以全天燃放,但还是满足不了群众燃放的需求,不在规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普遍存在。如何正确引导合理、安全、环保燃放烟花爆竹,如何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难度大。因此,决策工作的可操作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禁放措施的合理性
全国各地在烟花爆竹在销售模式上改变了往年在燃放点搭设露天帐蓬集中销售的方式, 采取了更加安全的销售点与燃放点分开设置的方式,并选择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店销售烟花爆竹。但在具体实施后,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烟花爆竹经营商店过少,不少经营地点较偏,特别是居民小区附近无经营商店,客观上让非法经营者“趁虚而入”,占领了一部分市场,劣质和超标烟花流入销售渠道。二是燃放点不方便群众就近燃放,不少群众购买了烟花爆竹后,图方便就在自家附近燃放,引起投诉增多。三是燃放点与经营网点分开设置,给一些不法经营人员有可乘之机,一般群众难以识别这些经营户是否合法,造成群众无意识地购买了劣质和超标烟花。同时,一些合法的经营户考虑到价格因素和非法经营的市场冲击, 打消了经营的念头。这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一些不合理性,也给政策执行者带来尴尬。
四、执法力量分配的适当性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一直十分严格。2005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第455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相关部门的职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安全、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查处非法燃放和运输烟花爆竹的案件由公安机关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由案件由安监部门查处。除公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外,对于烟花爆竹运输和经营活动的管理,交通、工商、市容、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都有管理的权限。如查处非危险品车辆运输、无照经营、 占道经营、经营劣质烟花产品等。但在查处违反禁放活动中,一线执法力量公安占了大部分的比例,其它部门由于其人员少,有的不能独立办案,产生了依赖思想。依据法定职责,对于违法销售行为,公安机关不能越权处罚,也不能收缴违禁品,只能交由安监、工商、市容等部门查处。由于安监部门建立较迟,执法办案人员较少,有的案件不能及时办理 ,有的只能对违法人员批评教育,对违禁品作收缴处理,打击力度不够,不能起到震慑作用,也中出现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禁而不绝因素之一。
以上四点是决策部门在出台禁放政策时,应首先考虑的问题,也是避免实施禁放后,执法工作中出现法不责众、重管理轻执法,导致禁放失控的尴尬局面。禁放和开禁孰是孰非的争论到现在,已不是简单的“是与非”和“对与错”,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禁放规定,我局认为:
一是从执法角度出发,合理谋划禁放方式
无论是禁放、限放,还是全面放开,都存在执法难的问题,只是执法难易程度不同。通过全国的烟花爆竹禁放及有限开禁执行情况看,禁放十年效果较好、也较成功,这是因为全面禁放不会给违禁者任何漏洞可钻。但近年来有限开禁有呈逐年失控的趋势,这就如同著名的“破窗理论”,只要有燃放的可能,就会给违禁者有空子可钻,执法难度相对全面禁放大大增加。因此,从执法的难易程度看,禁放比限放好。还有一种模式,即面上放开,点上禁止,即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场所及其附近外,其它地点不设限制。从北京等地今年实行的此种模式看,春节期间发生了多起燃放安全事故,甚至致人死亡,此类现象又回到了1994年未禁放前的状态。执法者将可能面对两种情况,一是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会有所增加,二是火灾事故会增多,三是炸伤事故也会增多。实行全面开禁的北京的那一年, 春节期间就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450起,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234起,炸伤634人。由此可见,查禁违规燃放的难度小了许多,但打击非法销售的难度增加了,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几率上升了。因此,从执法和保障安全的角度出发,全面开禁不如有限开禁好。
二是要合理兼顾不同群体利益,突出保护弱势群体
从私权角度看,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一项公民权利不容被剥夺,但权利并非漫无边界,你有燃放的权利,我有免于噪音污染和安全威胁的自由,权利的界限应当在碰到另一个合法的权利时止。同样,燃放烟花爆竹要以不损害或最低程度损害别人的权利为前提。无论是全面放开或是有限开禁,都会损害一部分群众利益。这也可能成为群众对政府不作为、不信任的借口。因此,政府部门在确定禁放方法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如何保障损害方群众的利益。
三是要合理采取恰当燃放方式,引导市民安全燃放观念
群众自发燃放烟花爆竹过去一直是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主要方式,也是民俗习惯,但随着时间的变迁,燃放条件也越来复杂。一方面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日新月异,特别是城市高楼林立,城市空间较之过去变得进一步狭小,居民居住环境越来越密集,安全燃放空间和噪音空气污染等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市民生活质量在逐渐提高,环保意识、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因此,积极倡导健康、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燃放方式,也是政策决策者应当优先考虑的因素之一。我局认为可采取由政府组织举办焰火晚会,或划定远离居民聚集区的安全空地,供群众集中燃放,倡导群众安全、娱乐的烟花爆竹燃放观念。同时,不断加强禁放区的执法检查,逐渐杜绝非法燃放的行为。我国大连等地就采用了此类燃放方式,且已有十多年,效果较好。
四是合理布设燃放点和经营网点,方便群众,有利执法
若实行有限开禁,设立专门燃放点和销售网点的方式,要合理规划燃放选点,合理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在实际生活当中,群众往往反映燃放点过少、地点较偏,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不足等。因此,燃放点要选择距群众居住区较近,数量也要适当增加,要大大方便群众 ,也可减少因燃放人数多而带来的安全隐患。对于烟花爆竹经营模式,即使销售网点再多, 也会给违法销售者以空子可钻。我队通过近年来的工作经验认为,可取消个体商店代销的模式,改由大型超市统一经营的方式,在超市旁开设烟花爆竹销售专柜,在符合安全的条件经营。如麦德隆等大型超市,这几年销售额逐年上升,牢牢地占踞了烟花正规市场,这样即可充分利用大型超市的管理经验和集团销售优势,确保烟花产品的主渠道和质量安全,又杜绝了一些个体商店、摊点钻执法管理的空子违法销售劣质烟花爆竹的现象。违规燃放和销售的现象少了,执法工作的难度也减少了。
五是合理分配执法力量,保障禁放有效实施
针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以前的公安机关一家管辖,变为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两家以上机关分别监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不同的环节等情况,禁放决策者和执行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执法力量的部署和调整。要在市、区建立专门的禁放临时执法机构或组织,由公安、安监、工商、市容、交通、质监等部门参与,要明确各单位的执法范围,规定执法人员数量,落实执法检查车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等,选择专用仓库存放收缴的烟花爆竹。必要时,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共同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在此基础上,要正确区分执法检查和打击查处的关系。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烟花爆竹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管辖,但禁放工作作为政府行为,应当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特别是开展检查活动,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更应由多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活动。但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在进行个案查处时,各部门应根据自己职能,分别独立办案,互不干扰,即“联合执法检查, 独立裁决办案”。同时,还要突出重点,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比非法燃放的行为性质更严重。此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运输、贮存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为了获取私利,就不顾城市环境 、不顾公众安全,随意存放或摆摊设点销售没有安全保障的烟花爆竹,其危害性更大。因此 ,对于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更应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加强源头管控,才能进一步确保禁放工作的安全、有序、可控。
当然,无论采取何种禁放模式,组织管理、宣传发动、工作措施、执法保障等环节一个都不能少,且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有做到组织领导有力,宣传发动深入,工作措施到位 ,执法保障加强,才能达到烟花爆竹禁放活动安全、有序、欢乐的目的。
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2016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