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购买一套岳麓区溁湾镇的二手房,交房的时候原房东的燃气具有气可以正常使用,我付一千元给原房东,用于购买原房东的燃气卡里面的一千元没有充值到燃气表具的燃气,今年三四月份我到燃气公司办理燃气过户,燃气公司告诉我原房东的燃气表具已经损坏,原房东还欠燃气公司大约4000元燃气费,燃气公司把那卡里面的一千燃气费擅自扣除,同时要求我补交欠费后才给我过户和供气,我提出燃气是预付费的商品服务,我购买二手房的时候燃气具可以使用,当然认为至少是还有余气或者余额,即使原房东表具损坏,燃气公司也应该找原房东缴纳费用(我按照燃气公司要求提供了原房东的电话,燃气公司和原房东有沟通),燃气公司不应该对我不供气和要求我补交欠费,现在已经造成我家近两个月没有燃气使用,给我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请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新奥燃气的霸王行为,责令新奥燃气对我正常供气
“河边头”:
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局领导对此非常重视,要求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上门核实处理。据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反映,经协商,您于2015年6月19日已就燃气费用纠纷问题与该司达成一致意见,现您家中已可正常用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