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胡市长:
您好!出于无奈,很抱歉要再次打扰您向您写信,因为我之前向您反映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我是浏阳市洞阳镇西园社区村民,今年31岁,身份证号:430181198507273324,本人于2005年10月与贵州籍老公办了结婚证,同年11月,便生下儿子李冬,不久,便在浏阳市洞阳派出所办理了户口登记,身份证号430181200511073210.
2014年九月,因方锐达项目建设需要,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浏阳经开区征地拆迁所需要征收我村民小组土地,我家也在征收范围内.同年九月,拆迁所工作人员通知我们去拆迁办签协议,但这个协议真的让我们大跌眼镜,明明我家六口人,却只算四个名额,说我和我儿子属寄居户,户口应迁而未迁,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都未得到解决,故再次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投诉,希望能引起上级部门重视,并得以解决。本人的诉求完全是合理合法的,也是有凭有据的,理由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
另外,根据《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由此可见,我当地政府以我是出嫁女为由,剥夺我和儿子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明显是违法行为,也是明显歧视妇女同胞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人自小在当地长大,虽已成家,但户口并未迁出,也未在贵州分得一丁点的土地,况且也一直和丈夫生活在当地,小孩也在这边出生,并上了当地户口,为什么要私吞我的征地拆迁费?我们多次找相关部门,不是踢皮球,就是躲着不见,还以浏阳市政府颁发的一个叫《浏政函(2009)304号过时失效文件来忽悠我们,这样的文件连市政府门户网站都查不到,退一万步讲,就算不是失效文件,这个文件也与国家法律、政策相违背,难道地方政策比国家法律还要大吗?下级政府有没有把上级政府放在眼里?难道连市长也要忽悠吗?|什么叫寄居户?什么叫应迁未迁?哪条法律又规定了出嫁女一定要将户口迁出?因此请求上级领导为我作主,督促下级政府依法依规办事,返还我的征收款,涉及违法违纪的应该严肃处理,大环境下,中央一直在抓作风建设、反腐败建设,地方政府还敢顶风违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已经出台,李克强总理也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了,拿过时失效的文件来忽悠老百姓,在利益驱使下,就是严重渎职。难道我的问题要向中央反映才能解决吗?最后,希望在上级政府坚强、英明领导下,拿到我应得的补偿,挽回我应得的损失,衷心祝愿领导:
身体健康 工作顺利!
一个丧失土地房屋的人 李林平
2016.7.4日
附件1:关于补偿我的征地拆迁款的控告.doc
李林平:
来信已收悉,现将反应情况回复如下:
李林平,性别:女,系我镇西园社区长冲组的组民,就该同志反映返还征收费的问题经我镇调查了解实际情况,现将问题回复如下:
一、房屋征收未认定她和她儿子两人的安置指标问题:经与经开区征拆所安置科和法规科联系得知,他们是根据浏政函[2009]304号文件执行,该文件规定正常应迁出的户口和寄户未履行村民义务和未享受村组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参与当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如果该同志对政策文件有疑虑,建议咨询律师或起诉至人民法院等法律途径解决。
二、组上分配问题:长冲组根据村民自治多数人同意的原则,按照征收时实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人口数按实分配,如独生子女、征收前当年死亡的人口、离婚后户口回祖居地的以及外嫁女等应迁未迁的寄居户均不享受组上征收款分配。李林平同志属外嫁女按组上的村民约定协议不能享受。如果李女士对组上的分配方案的异议,建议咨询律师或起诉至人民法院等法律途径解决。
洞阳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