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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炭河古城城阙城墙未经通知私自施工导致坟墓掩埋在城墙下的告文

2018-4-24 21:07:29发布149次查看
尊敬的衡华市长:
您好!
我们向您反应宁乡碳河指挥部违法扩大征收范围,造成多座祖坟被埋的情况。
2015年10月,宁乡黄村碳河遗址开发,据开始的调查摸底设计,贺鼎初、贺鼎香的坟墓不在征收范围。至少还有5米左右的距离,所以我们亲属也就没太在意。没想到碳河指挥部在施工过程中,既没通过村级领导同意,也没有跟坟主亲属协商,就连最起码的通知也没有,就擅自随意变更扩大征收范围,完全没有依法依规依程序来进行扩征。在筑城墙的施工过程中,就直接把城墙筑在贺鼎初、贺鼎香的坟堆正中上面,造成我们后人在过春节、清明节等节日无法祭扫纪念先辈。事情发生后,我们亲属多次找到碳河指挥部,他们也承认错误,但就是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从没有一次主动上门协商,只强调困难,并且态度恶劣、互相推诿,甚至还拍桌打椅。我们认为宁乡碳河指挥部违法扩大征收范围,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求碳河指挥部无条件把坟墓迁移,并适当给予经济补偿。我们忠心希望市政府领导予以重视,为民作主、主持公道,依法依规尽快妥善处理此事。
让逝者安息,生者安心。
附件1:mmexport1460379920022.jpg
一、事件基本情况
炭河古城建设是经中共宁乡县委常委专题办公会会议纪要([2015]第29次)等相关会议精神决定,要举全县之力推进的重大县域旅游建设项目。项目拟通过西周遗址、西周博览、西周王宫、西周渔猎、西周作坊、西周森林、青羊人家七大板块建设,总投入约25亿元,有效整合县域主要旅游资源,形成连接和呼应周边地区旅游景观的龙头,把炭河古城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旅游目的地,最大限度的提升宁乡旅游的美誉度和影响力,展现中华古老文化,增强民族文化自信。
炭河古城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在先后取得宁发改投[2015]308号《关于炭河里遗址公园外围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宁发改投[2015]320号《关于炭河里遗址公园外围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黄材镇炭河里遗址公园外围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用地审查意见》等部门单位意见和批复后,于2015年10月28日集中开工建设,陆续启动了古堡、古阙、城门、绿化等一系列项目。
其中古阙(南北阙)项目系线型工程,设计位置位于黄材镇松华村与鹤塘村两村交界山脊,长约300米,宽约3米,高约5米,即利用当地的红壤砂性泥土结合高分子技术筑砌而成土城墙,实际占地面积约为1000余平方。10月中旬公司请宁乡县国土局国土测绘队根据立项要求和设计图纸进行了放样和分类面积的测量,实际征收鹤塘村林地为3.23亩,松华村约3亩,除土墙外预征了5米以上的施工作业区。
项目施工前,黄材镇人民政府对古阙建设范围内下发了迁坟公告,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所涉坟墓进行了有偿迁移。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方对基础进行了开挖,深度为0.8米,并未发现未迁移的坟墓及相关迹象。由于项目施工位于山脊,我们在施工的过程中,沿北阙两侧开挖了工作道,一部份土滚落至红线外的斜坡上,加之山坡上杂草丛生,现场施工人员在周边并未发现任何明显的坟墓迹象。经过实地考察,经设计院、指挥部、公司集体研究,初始设计方案位置需作适当调整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在变更位置后我们也同样按照工程的要求进行了基础的开挖,也并未发现任何明显的坟墓迹象。在施工的过程中,鹤塘村村主任贺跃其同志接到村民报告,在古阙建设过程中的表土滚落到了贺氏家族坟墓上方(注:贺氏家族祖坟系灰黄公路建设时迁移至此,只作简单处理,并未立碑等,且杂草丛生),并要求清理。当即施工方工作人员予以答复将对其落土进行清理还原坟墓原状。但由于施工进度快,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并未及时处理,导致阙墙建好后,贺氏家族成员到现场查看时,已找不到其坟墓原址,并认定其家族坟墓被埋于墙下。
事件过程中,我们认为存在相应过错:
一是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摸清周边坟墓的情况;
二是工程管理上不细,对群众反应的问题没有督促施工方及时处置;
三是由于缺乏有效手段并不能精确定位其坟墓位置,因而不能确定贺氏家族坟墓到底是否被埋、埋于何处。
二、事件处置过程及下阶段处置方案
事件发生后,我们立即介入处理:
一是请鹤塘村村支两委主要成员、贺氏家族成员、施工方、古城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确认位置;
二是请工程技术方按照被埋假设研究迁坟方案,但事实上迁移可能性极小,不具可行性;
三是召集镇、村、贺氏家族成员于古城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协调会三次以上,公司负责人和施工方负责人一再对此事公开表示道歉并诚意请求家族成员提出解决方案。经研究,在迁移方案不能实施的前提下我们提出了相关处理办法,一方面是从城墙边坟墓位置续延坟堆,并允许立碑;另一方面是从经济角度给予10000元的慰藉补偿。当事人原则上希望将坟墓迁移,但在技术层面不能迁移的情况下,亦同意将坟墓作延伸处理,并未提出其他过分的要求。
但到第三次协调时,贺氏家族成员贺也良提出,对前两次协调的坟墓延伸处理和经济补偿予以否认,要求必须将坟墓迁出,如若不能迁出,必须补偿其12万元。我们能够理解其家族将坟墓迁出的心情,也理解经济补偿的要求,但我们的实际困难是工程技术上迁出实不可行,12万元经济补偿从数额上较为巨大,其出发点有违初衷。
接下来,我们将从三个方面着手处理该事件:
一是公司将委派负责人上门慰问,做好安抚工作;
二是计划邀请镇、村、贺氏家族主要成员再次召开协调会,理性地调解,诚意地拿出解决方案;
三是基于调解成功的基础上,迅速落实,化解矛盾。
宁乡县炭河古城文化旅游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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