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4月12日和开发商(湖南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总价为476967元),购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68号的楼盘(南枫时光苑),合同约定主要如下:
1、2012年11月30日前约定交房,实际交房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
2、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的的所有权证(按照合同约定房产证的登记日期应该是2014年5月15日)。房产证实际登记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比合同约定晚147日)。
3、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为85.94平方米,产权证登记实际面积为85.71平方米,实际相差面积为0.23平方米。
针对以上合同约定,开发商实际产权证登记时间滞后147日,合同产权面积比实际少0.23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
1、对产权登记延后的处理是:开发商按照已付房价款的0.01%/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则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金额为476967*0.01%*147=7011元。
2、对于面积差的处理是:面积差值金额由开发商退还给业主,则实际退还金额为5550*0.23=1276.5元。
就以上问题,本人和开发商进行多次沟通,开发商表态:对违约金明确表示没有,对面积差值说公司会按照流程退款,但是一直没有下文。本人于2014年11月份致电12315,工商局的同志和开发商调查过,但是工商局的同志后来给我的回复说开发商很强势,他们也没有办法,我想知道我们作为弱势群体,到底哪个部门能管开发伤这种无赖行为?我把钱存银行还有利息,为什么开发商迟迟不退我们钱,我恳请市长给我们做主,督促开发商将违约金和面积差额尽早退给我们,且应计算迟迟不付钱而产生的银行利息,我们没有义务无条件让开发商使用本该属于我们的资金,谢谢市长。
市长信箱:
3月10日市民谢小莲在信件主题为“房屋买卖问题”的市长信箱投诉中反映,她与“南枫时光苑”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经我区调查,“南枫时光苑”属岳麓区天顶街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由岳麓区处理。
特此报告。
长沙高新区
2015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