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房东岸锦城物业管理处违规操作侵犯业主权益!
1,未经a区业主同意,擅自提高停车费标准,将原签订的物业合同90元每月的停车费标准提高为150元每月,且不能办理月卡!
2,违规销售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
3,地下停车位只卖不租,人为制造停车位紧张局面!迫使小区车主将车停在周边马路上,物业方并定期通知交警抄牌,逼迫业主购买地下车位!多次造成业主和物业人员频发冲突,业主多次报警协助处理未果!
4,多次向芙蓉区马坡岭街道锦林社区申请协助成立业委会,维护业主权益,未果!
5,多次电话向物价部门投诉物业的违规收费行为,物价局回复物业收费市场定价,业主和物业协商解决!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区已交由区建设局进行办理,迅速向街道、社区了解情况,结合事件的实际情况,现对您的问题进行答复:
1、关于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提高停车费标准,并且不能办理月卡的问题,根据东岸锦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小区有3种收取停车费的方式:一是小区地下停车场为出售车位,业主如有车辆需停放在小区内,需先到开发公司办理办理购买手续,物业公司收取30元/月/车位的车辆停放占地费。二是对于本小区露天停车位,业主如有车辆需要停放露天停车位,物业公司收取90元元/月/车位的车辆停放占地费。三是临时停放按临时停车收费(即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每次收费5元,过夜10元/次/辆,按天收取)。由于目前小区内车位紧张,若按月收取无法保证业主每天都能停在小区车位上,因此采取第3种临时收费的方式按次数收取停车费,并未提高收费标准。
2、关于违规销售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的问题,因为地下车库是由开发商修建的,所有权由开发商所有,并非物业公司,因此车位进行出售是开发商的经营行为。开发商的主管部门是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管理处,我局并没有处理和解决开发商是否违规销售地下车库的职能和权限。
3、关于地下车库只卖不租,人为制造紧张局面,并且物业通知交警抄牌,逼迫购买地下车位的问题。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规定,出售或出租都只是车库所有权人的经营行为,并没有强制要求开发商对其所有的车库只能通过出租或者出售的方式来满足业主的需求;其次东岸锦城所在长星路与纬十二路交叉口,交警部门设立了24小时禁停标志,是全线禁停的,抄牌是交警的工作职能,并非由物业公司通知抄牌。
4、关于马坡岭街道锦林社区对东岸锦城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置之不理的问题,我局向社区了解到,东岸锦城小区分为a、b、c三个区域,都是由长房物业进行服务。因a区为商品房,b、c区为经济适用房,故a区业主想和b、c区分开成立业委会,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一个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的规定,东岸锦城a、b、c三个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目前,b、c区暂未有业主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社区也正在和小区业主代表沟通协商。
5、关于物业违规收费的问题,物业公司是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收取停车费的,协议上规定了3种收费方式,根据目前小区内车位严重紧张的事实,按照第3种临时收费的方式按次数收取,有据可依,并未违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