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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汽车三包法、欺诈消费者

2018-4-23 10:39:43发布86次查看
我于2014年5月14日在湖南星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比亚迪g6 tid 尊荣小轿车。购车半年(里程9995公里)出现双离合变速箱故障,离合打滑,半离合位置967。svs故障灯亮,无1、3、5档。当时湖南星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拒绝维修。2014年12月9日由湖南恒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4s检测后予以索赔更换双离合。2015年5月30日(里程20443公里)出现车停止下来仍无法降到d1档。直接d2档起步,加油不走。更换电液模块。比亚迪汽车在1年内2次双离合变速器出现严重故障。比亚迪号称达到了iqs 10质量体系(两年间平均小于1个故障)。我认为本车属于质量缺陷。今发现比亚迪 自动档车型 双离合变速器不在国家汽车三包法范围内。三包凭证里变速器 没有列入 双离合 变速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8条明确规定: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主要零件和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2013-7-19颁布)明确规定 变速器(含离合器)纳入三包范围。比亚迪所附属三包手册里变速器部分没有该车所用的双离合变速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本人购车时《三包法》已经生效,经销商没有明确指出该车变速器不属于三包范围,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比亚迪公司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比亚迪的三包手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按照合同法,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属于无效条款。涉嫌违法销售、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人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的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车从d到r档,不需要其他操作,可以直接从d档轻松推到r档,存在安全隐患。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相违背。 购车时经销商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生命财产受到威胁,侵害消费者权利。因此,我依法申请获得赔偿购车价款的3倍赔偿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诉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四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向社会公布。责令停售没有对变速器进行三包的所有车型,并予以处罚。本人已经向当地工商所申诉,2015年6月8日 当地工商所介入调查后回复,比亚迪厂家给出的回复:双离合变速器的离合器属于箱外部件,因而不是三包范围。工商所执法人员表示将向长沙市工商局反应问题。比亚迪三包凭证里面给出的变速器列出了at/cvt变速器箱内离合器。却不见dct离合器的踪影。事实上,比亚迪在售车型中根本没有一款车是使用at/cvt变速器。所以比亚迪涉嫌违反三包法要求。没有明确对dct变速器三包主要零件的种类。迄今没有再等到长沙市工商局的回复及处理意见。本人申请对星一比亚迪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事件展开调查并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2015年6月19日我局收到贵室转办的反映湖南星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比亚迪汽车存在质量缺陷不予三包的投诉信。现将情况汇报如下:我局高度重视,将投诉信息登记并分流至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县局调查处理。
接到分流信息后,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县局迅速将该投诉信息分流至湘龙工商所工商所。经了解:投诉人所购“比亚迪”品牌汽车,其生厂商未将“双离合器”纳入汽车三包范围。经与被诉方湖南星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厂家答复:比亚迪公司只有at和cvt两款变速箱,变速箱内包含离合器和制动器,而投诉人出现问题的“双离合器”dct离合器安装在变速箱外,不属于箱内动力原件,非主要零件。故厂家未将dct离合器纳入变速箱总成或主要零部件,且厂家历年的“三包凭证”也未将dct离合器列入变速箱总成或主要零部件。投诉人认为应将dct离合器纳入三包主要零部件的问题需向质监部门建议,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责令厂家改之。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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