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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骗加强迁,弱势百姓求公道

2017-12-9 8:16:25发布30次查看
我是星沙未来现代城b栋1106业主,在2011年自本小区另一业主手中转让我一家门面,当时门面业主为小区前物业公司经理,本人先后投入了近十万元开了一家棋牌室,可不到三个月,小区开发商找上门来主张权力说该门面为其所有,本人被逼无奈只得同其重新签订门面租约,开发商又以其公司规定租约只能为一年一签为由,只和本人签订短期租约,只在口头承诺正常情况下年年可续约,
可一年之后,在2012年底该公司就以该门面已转送其亲属为由,不愿续约,本人在小区知情人提示下,到房地产局查知,我所租门面为物业用房并不属开发商所有,所签订合同纯属欺骗性合同,为此本人以此为由投诉到县长信箱,(详见本人2013年1月26投诉信,具体回复为:经查,转换层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处置,所以未来城该处转换层不得抵充物管用房不足面积。而开发商将原规划设计作为物管用房的c栋101和102号房挪作他用,未在规划部门和我局办理任何手续。已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504号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责令开发商进行整改,限期将c栋101、102号房腾出作为物管用房。开发商承诺已与业主解除租赁合同,并于1月31日之前整改到位。望请广大业主一起监督,使整改落到实处。 )
在得到县政府正面回复后,我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要求开发商就签订及终止合同赔偿本人相应损失及退回押金,可开发商同时提供出该门面房产证书,声明房屋所有权,(做为物业用房居然有产权证,并与政府回复相反)公然不归还物业用房,从一月到现在我找上了凉塘路居委会,星沙街道办一再反应情况,可相关办事人员只认定房产证书,并以合同到期开发商自愿将该门面赠送全体业主为由回避产权归属问题,并于上月初要求对门面停水停电实行强迁。对于赔偿概不回应.
我夫妻二人均属失业在家,七十多的老父母为了保住家中唯一经济来源,只能日日守在门面,以免强迁,我不偷不抢,靠自己劳动养家糊口,遭遇欺骗属实,伏乞政府对我等弱势群体加以怜悯,饶我父母一命,还我一个公道。
李明鹏业主:
   投诉件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将情况回复如下:未来现代城c栋101和102系物管用房,湖南未来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向我局提出申请办理c栋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于2009年1月16日取得了c栋房屋栋证(证号:709000345),按照《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房产局将物业管理用房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与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因《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自2009年6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对于物业管理用房是否能登记发证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因此c栋101和102虽为物业管理用房,但2012年4月开发商对名下物业进行析产时,我局按照初始登记时间将101和102房析产至其名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下,不得进行处置。我局已向开发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并在业务系统内对该项目所有物管用房设定了不能转让、抵押等行政限制。你与开发商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民事纠纷,建议业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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