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长沙市市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胡衡华市长:您好!
我姓夏,是一名普普通通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也是一名有25年党龄的共产党员。我老婆没有工作,在岳麓区老咸嘉湖路租了一个门面,花费2万余元开了一个自行车出租屋。因为该门面正对着西湖文化公园的西门,不到150米。可是当我们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该公园保安却以上面有规定为由禁止我们自行车入内。据保安说,公园不让园外的出租自行车入内,是为了方便公园内部以后自己好开设自行车出租。
尊敬的市长,我基本每天在公园里跑步,我只看到公园门口放置的“温馨提示”板报,上面只标示禁止六项内容:禁止电动车、禁止宠物、禁止游泳、禁止嬉水、禁止垂钓、禁止捞鱼(见下图),根本没有禁止自行车入内的标识。另外,公园的“游园须知”(见下图)中也没有明确出租自行车不能入内。再者,我们出租的自行车,没有超宽、超高、超重,也没有影响市容、污染环境,出租自行车,况且还是正当行业,为何该公园的管理者规定就不让进呢?以前是咸嘉湖鱼塘时,游人想进就进方便得很,如今成了西湖公园,虽然美不胜收,却不让游人租骑自行车进了?请问这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吗?难道“公园”已经成为了“私园”吗?据我了解,梅溪湖公园、桔子洲公园,也都是允许出租自行车入内的。
当然,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公园有自己的规定也属正常。可是损害周边群众与游客利益的事情,应该慎重决策。如果很重要的事项,必须要公示以告知他人,甚至有必要还需要召开听证会听取代表意见。据我了解,该公园从2014年10月份开园开始,就从没有在哪个醒目位置提醒不许外来出租自行车入内。2015年6月10日下午,我找到长沙城投河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西湖公园由其管辖)下属负责公园管理的服务中心一李姓负责人,据她所说,是该公司在会上口头做出不让外来出租自行车入内的规定的。试问一个口头规定,什么文件通知也没有,什么法律法规也没有参考,做出这样的一个“规定”,不就是一个十足的“霸王条款”吗?
习近平主席曾多次强调,要依法治国,依法理政。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强调“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鼓励大家要万众创业。可是我们一个普通工作人员创业为何如此艰难?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有掣肘呢。难道公司、企业随意的一个规定就要影响损害其他合法公民的利益?请市政府领导还我们一个公道,给我们这些人一个可信的说法。
此致
敬礼
一个爱国守法的公民
2015年6月11日
公园每个门口都放置的“温馨提示”
公园的“游园须知”
市长信箱2015年6月11日id号为766528的信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司下属岳麓山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曾就营运自行车不能入园之事宜给写此信件的夏先生电话答复过一次,当面交谈过两次,但对方均以花钱进行了投资为由拒绝接受任何意见和调解。
为了市民和游客的安全,我司重申西湖文化园禁止营运类自行车入内的理由:龙王港大堤两边都是陡坡,路面没有护栏,在大堤上面骑行自行车(特别是那种两人座、三人座的营运类自行车),稍有不慎就会驶入坡面,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骑行营运类自行车一般都是团体行为,骑行者心情放松,很可能发生嬉笑打闹、不专心骑车的情况,造成人身安全损害的概率更高。从夏先生的自行车店铺到公园内必须经过龙王港大堤,但夏先生既不能保证让所有自行车租赁者推行(而不是骑行)自行车入园,也不能承诺对自行车租赁者万一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市民或游客上下班骑车经过西湖文化园的情况,公园除了加强安全警示外,对发生的一切意外不担负连带责任。
专此复函。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