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我老婆舒娴,系望城区丁字镇石渚湖村石渚组人,自2012年结婚后,舒娴的田地就被村里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村规民约给强制收回。组上舒希和舒娴的情况一模一样。我之前也写过几次信,但村委和街道都认为村规民约合理而不支持我们。而据我了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五十三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因此,希望领导派人调查,给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给予支持,将舒娴及其儿子和舒希及其女儿儿子的那几份赖以生存的田地给要回来。
您好,来信收悉。经我们核实,您反映的一系列问题实际上是“外嫁女”相关权益涉嫌被侵害的问题,我们已将您反映的问题反馈到书堂山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办事处将会同村委会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力争协调解决好您的问题,但基于村民自治等相关原则,政府目前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利益分配只有指导和协调的权力,无法强制执行,如协商不成,建议您及时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感谢您的来信,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