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我是长沙县邓家塘的一名普通的农民,于2010年1月结婚,现已生育两个小孩。2012年6月为了响应星沙产业园的号召,将自家的房屋及土地部分征收,而我家小女儿于2013年9月17日出生,在节能鼓风机厂贴示的三公告内出生。我家房屋土地均在鼓风机厂的红线范围内。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我家划分到山河智能进行征收。而2012年征收我家房屋时,国家尚未有批文下达。(节能鼓风机于2013年7月10日发布一公告)由于工作人员严重的失误导致我家小女儿至今未能享受到星沙产业基地任何的拆迁安置。请问,工作人员的行为谈何规范,合法。土地是宪法,党喝国家赋予我们农村农民的生活之源,是我们农村农民祖祖辈辈长远生计的生产生活之本,土地被征收,我们赖以生存的来源没有了,现我小女儿生活如何继续,她如何生存。为什么她能享受到的国家补偿由于工作人员的非法征收不能享受。现维权时间已有1年半了,求助无门。今特向领导报告恳请将我女儿范钰杺按我家庭成员享受所有拆迁待遇为感!望领导给与答复
范征:
你好!
星沙产业基地长界路、新兴路(现凉塘东路)、山河智能、日本住友4个建设项目于2010年征收长龙村邓家塘组230余亩土地。
范征户原住长龙街道长龙村邓家塘组,属于山河智能项目拆迁户,2011年9月18日拆迁工作人员对该户进行调查,其家庭人员情况如下:户主范灿军、妻钟云先、子范征、媳谢签、孙女范钰岚(2010年8月18日出生,并办有独生证)、母曹顺慈共6人。2011年12月23日经县征地办会审,该户6人按四代同堂分为2户进行拆迁。其中范征、谢签、范钰岚3人按一户认定合法面积280+20(独生子女奖励)=300㎡,范征户于2012年7月27日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参与山河智能项目拆迁安置,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县政发[2008]1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范征户(3人)于2012年12月在《山河智能项目拆迁安置住房货币补贴凭证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同意办理购房券手续。我单位按照程序于2012年对该户办理了被征地农民农转非手续,其户口性质已转为非农性质。
山河智能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于2011年11月15日发布。范征次女范钰杺于2013年9月17日出生,系在山河智能项目实施公告发布后出生人口,且只能上户为非农业性质人口,根据征地拆迁相关规定,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后出生的人口不能参与拆迁安置。
长沙县星沙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