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省宁乡县城郊乡石头坑村易家塘组村民李玲,组上部分田土山被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因征收款分配问题,与组上对簿公堂,经宁乡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24:(宁民初字第329号)判决组上应该支付我30724.1元,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果,之后经开区再次征收组上部分的田土山,我又将组上诉至法院,经宁乡县人民法院(宁民初字第01950号)判决组上应该支付我27344.7元,两次合计组上应该支付我58068.8元。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组上又将征收款瓜分了,我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现法院判决如同空文,导致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伤害,现请政府帮我主持公道,免去我进京上访之苦。
李玲系外嫁女,且已属该组正常分配对象,法院所判系其子的分配款,已多次与易家塘组组长和群众做工作,但该组征地款已全部清零.该组位于宁乡经开区内,下批征地时再做妥善安排。
宁乡县城郊乡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