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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长沙市公安局职能部门裁决

2018-4-22 10:48:52发布185次查看
尊敬的胡衡华市长:
  您好!我叫柳鸿兵,今年75岁,来自长沙县黄花镇的鳏寡老人,本人于2016-03-29提交的《请胡衡华市长为民请命维护国家法律政策权威》信件,长沙县公安局答非所,严重有损国家政府工作形象,请其上一级组织裁定本人分户是否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政策,致谢!
黄花镇华湘村邹凌云申请分立户,并多次到省厅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上访,要求与其母分户,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邹凌云反映,本人为2006年复员转业的军官,按当时政策落回原籍与其母亲柳鸿兵的同一户,现本人要求将其母分立户,但黄花派出所未受理,投诉黄花派出所未按其要求分立户,以及公安机关办理的文件依据不合法。
经调查,黄花派出所反映,未受理邹凌云分立户的原因如下:
1、长沙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严格执行户口分、立户原则的通知》(长县征发[2010]1号)文件明确“一个户头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户,其已婚子女可分、立一户,但必须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父母虽已单独立户,征收时必须伴靠一子或一女参与拆迁”。
2、《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7年10月31日)第二章第九条“发布征地公告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复员退伍、大中专毕业回原籍、刑满释放等情形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由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办理”;长公办[2009]265号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户口迁移及分户、立户的工作,为防止征地安置期间户口“突击迁移”,各公安分局自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征地公告之日起,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受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经与经开区拆迁办联系,经开区拆迁办反映邹凌云所在的黄花镇华湘村冲头塘组系拆迁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6月25日(长县政发[2014]第44号、第45号、第46号、第47号、第48号)。按相关规定应暂停受理邹凌云申请其母柳鸿兵分户申请。
3、长沙县拆迁工作依附于户口登记,其中涉及拆迁按户补偿的情形,邹凌云本人的要求主要还是与拆迁补偿有关。黄花镇因拆迁项目多,为维护拆迁秩序,防止拆迁户获取不当得利,分立户、迁入等都经由黄花镇政府召集部门联审,但因邹凌云诉求不符长沙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要求,未予联审。
邹凌云曾于2015年5月11日通过12345市民热线反映了此诉求,县局人境大队于2015年5月25日16时与当事人邹凌云先生取得联系。向其说明文件内容及要求,并就其所反映咨询的户口政策不合法问题进行沟通。其户主为邹凌云,申请将户成员其母柳鸿兵另立户,与《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中明确的“因出生、婚嫁、复员退伍、大中专毕业回原籍、刑满释放等情形”不符。此后,邹凌云多次通过不同渠道上访,认为拆迁部门给予的拆迁款获得未达到自己要求是公安机关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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