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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下位法必须与上位法一致

2018-4-22 9:17:12发布60次查看
尊敬的胡巿长:前段时间政法频道
长沙政法频道黄金时段报道“黑车非法营运”就是私家车顺路捎客;有上班族;有路过长沙;有刚刚提出的新车,也有养家糊口为生存而参与营运的私家车,只要是你靠边停车有人想乘车,无论上未上车,也无需谈未谈价,只要想乘车人被问时答会付费,就是“黑车非法营运”铁证,私家车参与营运违法是一个时期经济产物,无论情节与原因一律顶格重罚是地方性法规决不是法制正常表现,是不人性的。黑车;黑的非法营运与私家车载客虽然都违法但有本质的区别,黑车;黑的违法恶意为之具有欺骗性,私家车载客是不具备欺骗和恶意,属违法从轻处罚的范畴,只有对于重犯者才可以重罚,这才是依法制理公平公正。据《长沙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条例》第57条处5000-30000元,只有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私家车有偿载客是违法其违法情节不适应特别严重,《长沙巿交通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一律20000元处罚是对国家法律的侵害,私家车载客不是黑车更不是黑的,对社会危害较轻微,私家车载客是出租车不愿意载,或是乘客打不到的,更有甚者是乘客恳求,私家车司机出于做好事心情,都被定黑车非法营运被处罚2万是不人性,以国家大法相违背。据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的陈副局长;陶副局长;髙主任;梁科长说关于一律处罚2万元是胡市长您的指示,就是不知道私家车只要靠边停车,有乘客愿意付费乘车不管上未上车;谈未谈价都是铁证“黑车非法营运”又是谁的指示?借用长沙新闻频道主持人的话,地方性行政法规是下位法必须与其上位法一致,对于私家车有偿载客的违法行为如果不是黑车不是累犯应当依照情节从轻处罚这才符合共产党的政策,才符合国家法律,一律顶格重罚对于执法人是方便省亊一劳永逸,不如车扣车销毀人拿去毙了就更省亊,一律顶格重罚说轻是官僚主义说重点与国民党宁可错杀三千有何区别?说穿了是地方政府无能之表现,试想一个城市公交线路布局合理运力充实,投放的出租车能基本满足岀行需求,私家车非法营运就沒有市场。对于私家车有偿载客是违法要处罚,但一定要视其情节依法处罚才合国情顺民意。尊敬胡市长您是地方政府的父母官对于私家车有偿载客无论情节轻重一律从重顶格处罚是违背国家大法的。
信件收悉,现将具体内容回复如下:
   来信反映问题一:来信人认为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对对私家车有偿载客与黑车非法运营处罚适用同一条款,且顶格重罚不合理。
   回复:来信人信中提及的“黑车”应包括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假牌、套牌、下线出租车以及私家车,均属非法运营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五十七条“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从事非法运营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根据《长沙市2014年城区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有关对非法运营“严管重罚、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自2014年2月14日起,对小车非法运营行为的处罚标准均按《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一)》第二款的规定处20000元罚款,该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来信反映问题二:来信人认为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对小车非法运营行为处罚标准《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一)》这一地方性法规,其制定违背了国家法律。
   回复:市交通行政执法局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结合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一)》,该执行基准属规范性文件,并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来信反映问题三:来信人认为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在执行的法律依据上存在违法行为。
   回复: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在打击非法运营工作严格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依规查处非法运营车辆,禁止使用类似于“钓鱼执法”的方法进行取证、扣车。来信人若对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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