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跃南口述:
在整治干部“四风”中顶风作案
——关于湖南宁乡公安干警暴力执法真相
本人贺跃南,男,汉族,文盲,1963年11月24日出生,51岁,湖南省宁乡县流沙河镇瓦子村农民,一个需要长期服药的高血压患者。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0日上午10时许,湖南宁乡流沙河镇派出所两个民警和司机三人未作任何调查,也未作任何解释,未出示任何证件,无故将我强行抓走,并暴力殴打,致我全身多处受伤(有医院证明),我被非法戴上手铐,带往流沙河镇派出所扣留后,派出所干警不断用各种手段威逼、恐吓我,并强迫我按照他们的意愿准备的材料上签字。在流沙河派出所关押的20个小时里,公安干警不但不给我提供任何食物,水也不给喝,致我饿晕。他们还多次殴打我,包括用力掐我脖子、扇我巴掌、用拳头猛击我胸腹部、用脚狠狠的踢我,次日,我被被非法送到宁乡县公安局,并被强行拘留七日。
案件的详细情况:
2014年4月份的一天,我忠厚老实的老婆——流沙河镇瓦子村47岁女村民唐素纯,去自己茶园采茶,遇到同村一个远近闻名的惯偷——82岁的老太尹冬秀(该老太身体非常健康,长年干着偷盗他人财物的勾当,附近的群众都签名可以证明),在我家茶园偷盗茶叶,被唐素纯发现后,她慌忙逃窜,在逃窜的过程中不慎自己的眼角跌青了一点点,造成轻伤,该老太太儿子贺国华为人奸诈狡猾,指使其母诬告唐素纯推伤了她,因贺国华有个远房姓贺的亲戚是宁乡公安系统干警,于是请求该亲戚帮老太太出面索赔。该亲戚遂勾结流沙河派出所民警暴力执法。
2014年6月10日上午10时许,流沙河派出所民警和司机三人,开着警车来到流沙河镇瓦子坪村万家组,问明谁是唐素纯后,未作任何解释,未出示任何证件,就将正在插秧的农妇唐素纯连推带搡强行往警车里塞。当时,我正用手推车推着秧苗走在公路上,见妻子被三个男子推打,便上前询问他们为什么抓人打人。出警的警员就说,这个敢叫,先收拾他。民警加司机三人一拥而上把手无寸铁的我按倒在地上,我开始挣扎,他们三人便将我一顿暴打,当时我脸部受伤,疼痛厉害,脚上鲜血直流。接着三人强行按住我,并死死掐住我的脖子,我几乎窒息死亡。他们把我拖到警车上后,面对已经没有任何反抗力的我,他们三人仍然用用力掐住我脖子、用脚猛踢我,我一度晕死过去。
流沙河派出所民警将我押进派出所后,用手拷将我在他们的办公室拷了好几个小时,在被关押的近二十多个小时里,他们不准我洗去身上的泥巴,不准我喝水,更不给饭吃。更加令我难受的是,他们似乎仍然暴力发泄不够,关押时继续恶言恶语骂我、用力扇我巴掌、用脚狠狠的踢我,使我腰腹部多处受伤。接着,一民警强迫我在他们事先准备好的材料上签字,并威逼说:“你如果不签字,就要判几年刑,甚至可以枪毙你!”我本是一个目不识丁的农民,既不知道他们的那些材料上写了些什么,更经不起这些暴力凶残、气势汹汹的民警的恐吓,被逼迫签了字。
晚上10点多,我的亲属将饭菜送到派出所时,我已经饿晕,我的亲属很客气的向公安干警询问情况,回答是:贺跃南打警察,等今天值班领导教导员来处理。我的亲属在派出所苦苦等待了1个多小时后,当天值班的熊勇才姗姗来迟。以教导员熊勇为首的民警等不问青红皂白,不作任何调查,和内部民警沆瀣一气,一味偏袒内部民警。我的亲属均不相信,问谁看到了,谁可以证明贺跃南会打人。熊勇等公然毫不掩饰地说:我们是执法的,我们就是证明!对我的亲属不做任何解说,只是命令我的亲属离开,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罚。家属只好查询领导电话,并通过电话将该事的真实情况如实反映给了派出所的某领导,某领导调查实情后提出让熊勇等当晚释放无罪的我,熊勇等蛮横的拒绝了我亲属的合理要求。
次日,我被强行送到宁乡县公安局拘留了7天。
在家中,作为主要劳动力的我被抓后,家中农活延误多日;我父亲贺礼章已是八十多岁,听到我被无辜关押的消息,顿时病倒,如今尚在治疗;我患有心脏病的妻子更是整日以泪洗面,甚至想到了以死维权。而被熊勇等纵容的尹冬秀及儿子贺国华则四处炫耀并恐吓:我有亲戚在公安局,我烧过山、放过火、打过人,没人敢把我怎么样,就算我杀一个两个人也没人敢把我怎么样,唐素纯要是不给点钱我,我还要去公安局告你们,让你家贺跃南坐牢判刑!
熊勇等人的滥用职权、野蛮执法的行为,受到了当时在场的许多群众的一致质疑和严重谴责。但他们为了掩盖自己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的行径,竟凭空捏造出我打警察的荒唐闹剧,并把完全虚假的事实作为所谓的证据,把自己变成了受害人。他们的所谓证据是:1、司机衣衫被撕破;2、某警察有被扁担打伤的痕迹;3、警车上有手泥印痕。此三项证据纯属捏造。其事实真相是:司机的上衣是他急忙从车上冲下来打我时,用力过猛被警车车门挂破的。其警察身上的小小印痕是他自己打我时撞到我担秧苗的扁担。至于警车上的手泥印痕,则是我被打挣扎时留下的,因我刚插秧,手上有泥。
他们捏造的虚假事实还包括:“要求唐素純到所進行調查。但唐素純要麼不在家,要麼拒絕配合到所調查。”“唐素純态度蛮横,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而事实是流沙河民警与唐素纯见面的第一句话就是叫插秧的唐素纯上岸,而上岸后直接把她推上警车,从何来的态度蛮横、拒绝配合调查?这完全是他们为了让掩盖自己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找借口。
他们捏造的再一个事实是“派出所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將賀跃南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的过程中,賀跃南拒不配合,踢伤民警唐冠多,有暴力傾向,民警才依法对其進行強制传唤,帶上手拷”,试问,你们把我弄到派出所,应该有视频监控,你们能不能拿出我不配合、踢警察的视频来作证?若我真有踢警察,我认罪伏法。只可恨作为一个公安干警,居然捏造这等荒唐事实,血口喷人!我一辈子别说打人,就是骂人都从未发生过,我一生不曾与任何人发生过纠纷,我周围所有认识我的邻居都可以证明,试问公安机关有没有做过任何调查了解实情?还是走走过场了事?熊勇等公安干警只是为自己滥用职权、滥用警用器械、暴力殴打我找借口和理由!
他们捏造的事实还包括“賀跃南到公安机关后,一直拒絕配合公安机关的調查,也拒絕進食”,我当时口干舌燥,早已饿晕,我苦苦哀求公干干警给我喝口水,均遭拒绝,但他们为了掩盖自己侵犯人权的罪恶,居然胡编乱造!
流沙河派出所民警丈着自己警察的身份随意执法、随意抓人,对无辜的我肆意暴打,滥用警用器械。反而恶人先告状,诬陷我殴打警察将我关押并作出拘留七天的处罚,且在取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说自己的话就是法律证明,将我抓送派出所后,没有了解事情的真相,也没有了解我患有严重高血压的事实,勾结内部警官、利用自己的合法身份,企图将这一虚构的殴打警察案件办成铁案。这种滥用职权,欺压百姓,制造冤案,执法犯法,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的严重犯罪行为,已在当地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广大群众纷纷强烈要求严惩这些暴徒!
近日,中央印发《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通知》强调,把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问题作为反对“四风”和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集中治理执法不公,搞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对于流沙河派出所公安干警、顶风作案的“苍蝇”,如果不被清除、不严肃查处,如何来警示其他党员干部?教育实践活动如何能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成效?整风活动怎么会有好的效果?
当一个国家的执法部门竟然公然违法,执法者犯法的时候,这个执法部门的合法性就必然受到怀疑了。这种不法者执法并犯法,应该追究其违法犯法的责任,否则,这只会使公安等执法部分更加失信于民。老百姓只能采取更进一步的上告甚至更加极端的措施来维权。这样的后果不堪设想!
综上所述,流沙河派出所民警在执法程序中,不作任何事实调查,不按规章履行自身职责,关押无辜群众,滥用警用器械,野蛮执法,造成我人身伤害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已触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之规定,以及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法律规定,属于滥用职权、严重渎职。更是属于在整治干部“四风”中顶风作案的典型。所以,流沙河派出所暴力执法的民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来承担赔偿并赔礼道歉,介于流沙河派出所、宁乡县公安局在认定事实及适用处罚上均有错误,并且本人及家属多次申诉无果的情况下,我只能恳请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流沙河派出所熊勇等执法犯法的不法者,追究其违法犯法的责任。
再次恳请上级领导依法公正处理!
家属电话:15874092828
口述人:贺跃南
二o一四年六月一十八日
一、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贺跃南,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6311242917,家住湖南省宁乡县流沙河镇瓦子坪村十八组,联系电话:15576639711。
唐素纯,女,汉族,1967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6702252928,家住湖南省宁乡县流沙河镇瓦子坪村十八组。
尹冬秀,女,汉族,1936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3608172944,家住湖南省宁乡县流沙河镇瓦子坪村十八组,联系电话:13298653892。
二、尹冬秀与唐素纯发生纠纷的具体情况
经查:2014年4月7日,尹冬秀与唐素纯在山上摘茶叶时,因唐素纯指责尹冬秀偷了她家茶叶,两人发生纠纷。尹冬秀控告唐素纯打了她,流沙河派出所要求村干部协调处理。之后,尹冬秀多次到派出所反映,事情未得到处理。派出所民警及村干部多次上门到唐素纯家或电话联系唐素纯丈夫贺跃南,要求唐素纯到所进行调查。但唐素纯要么不在家,要么拒绝配合到所调查。
三、贺跃南阻碍执行职务的具体经过
2014年6月10日上午10时许,流沙河派出所民警唐冠多、辅警刘向红、刘利民身着制服,驾驶着湘a2621的警车,赶往流沙河瓦子坪村调查处理2014年4月7日唐素纯与尹冬秀发生纠纷的问题,民警先到唐素纯家中,但未找到唐素纯,之后,唐素纯的家人告知唐素纯和她丈夫在万隆桥处插秧,民警就到万隆桥处找到唐素纯,在我所民警亮明身份后,要求唐素纯从秧田里上来,调查处理她与尹冬秀纠纷的问题,但唐素纯态度蛮横,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并说:“你们派出所没有脚啊,自己不会走路下来”。经过民警积极做工作后,唐素纯才从秧田上来,但她在上来之后就无故辱骂民警唐冠多、刘向红、刘利民,民警见在现场无法进行调查,遂决定依法将唐素纯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传唤过程中,唐素纯的丈夫贺跃南将一台手推独轮滚车拦在警车前面,并其手持一根长约五十厘米的扁担过来,用扁担戳到辅警刘向红的左手手臂,然后又用扁担打了其右手臂,民警唐冠多、协警刘利民当场进行制止,在制止过程中,唐素纯用手将刘利民的警用t恤衫的后背撕扯烂,抓伤其背部,并用脚踢刘利民的腿部。该所民警遂决定将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贺跃南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贺跃南拒不配合,用脚抵住车门不让民警关车门,在民警传唤过程中,贺跃南用脚踢伤民警唐冠多左腿。唐素纯则用手扯住警车的左后车门,阻止民警执法,在民警强行将车门关上后,唐素纯又跳至警车的引擎盖上,用手拍打警车引擎盖并坐在警车引擎盖上阻挠开车,致使湘a2621警车引擎盖凹陷,民警在鸣笛警告后,将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贺跃南传唤至流沙河派出所接受调查。
四、对当事人贺跃南的处理情况
2014年6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由宁乡县公安局青山桥派出所承办,经县公安局审查批准,以阻碍执行职务对贺跃南行政拘留七日。
五、几个问题的核查答复
1、关于“流沙河所教导员熊勇等三人未作解释、未出示证件就抓人”的问题。经查:2014年6月10日上午10时许,流沙河派出所是由民警唐冠多及辅警刘向红、刘利民等人至宁乡县流沙河镇瓦子坪村万梁桥处找唐素纯调查,民警唐冠多、辅警刘向红均着制式警用衬衣,刘利民着警用t恤,驾驶警车湘a2621找到唐素纯时当即便表明了身份,民警在现场反复进行了解释说明工作,但仍遭到了唐素纯等人的侮骂,而教导员熊勇根本不在场。
该所针对唐素纯与尹冬秀纠纷,前后有四次下村到唐素纯家,但唐素纯一直躲避不见,致使该所对此纠纷无法办结,在此情况下,该所民警积极主动和该村支书姜慈平、村主任刘小军等村干部多次联系、沟通,争取村上协同派出所一起协调处理好该纠纷。该村治保主任喻志雄几次上门做唐家工作,并用小车接唐去村部参加由派出所民警主持的调解会,但唐反复无常,拒不配合。上述情况,当事人尹冬秀、村干部喻志雄等均可证明。
2、关于“贺跃南被暴力殴打,全身多处受伤,被非法带上手铐”的问题。经查:该所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将贺跃南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的过程中,贺跃南拒不配合,用扁担打,用脚踢打民警唐冠多等多人。该所民警将其传至所后,贺跃南仍不配合,情绪激动且态度蛮横,同时体现了一定的暴力倾向。为了防止意外发生,民警才使用手铐对贺跃南进行约束。至于贺跃南有伤的问题,办案民警在询问过程中已发现其眼角有伤痕,已在询问材料中向其了解情况,办案民警问贺跃南:“你右眼眉骨部位的伤是怎么回事?”,贺跃南答道:“是我在电力局做事的时候摔伤的,我的右边两根肋骨也摔成骨裂。”从始至终,办案民警、协警均未对贺跃南进行殴打、恐吓和威胁。
3、关于“扣留贺跃南24个小时不提供任何食物,致其饿晕”的问题。经查:该民警于2014年6月10日10时30许依法口头传唤贺跃南到公安机关,6月11日5时许由办案单位青山桥派出所民警将投诉人贺跃南送往宁乡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贺跃南到公安机关后,一直拒绝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态度强硬,拒绝就餐,后该所工作人员和其家属均购买了饼干等食品和水给其食用,贺并没拒绝。材料中反映的流沙河派出所扣留贺跃南24个小时不提供任何食物、致其饿晕的问题不实。
综上:经我队对该案当时的办理情况以及案卷材料进行核实,我们认为流沙河派出所在对尹冬秀与唐素纯纠纷的处理,对相关人员的传唤等是依法进行的,青山桥派出所对办理贺跃南阻碍执行职务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与投诉人《申诉书》中所称事实不符。
如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长沙市公安局或宁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乡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
2014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