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们是雷锋镇雷锋村彭家老屋组居民,婚后户口一直未变迁过的女性。现在本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时实行按人分配,但是没有分配给我们和我们的子女。我们的子女出生后户口就登记在本组。
请问男女平等体现在哪里???土地三十年不变动;生儿生女都是传后人;户口可以随父随母等等基本国策体现在哪里?!
本组类似本人状况的未分到土地补偿款的人约30人,各家基本情况一样。
向雷锋村村支两委反应后无果。
向雷锋镇镇府,雷锋镇司法民事调解所,雷锋镇妇联,雷锋镇党委及雷锋镇人大办公室反应后,均表示官小啦解决不了,只给我们解释下你们的情况我很同情。
请问市长我们该怎么办?
彭家老屋组已婚后户口一直未变动的女性要求与本组男性同样享受村民待遇、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你们向市长信箱提出信访件已转送我们收悉,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你们的上访诉求进行了核实,经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现将办理意见书面答复如下:
一、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及信访问题:
本人是雷锋村彭家老屋组居民,婚后一直未变迁过,本人及子女户口仍然在本组,为何不能享受组土地两费及设施费的分配?
二、答复情况:
1、“外嫁女”就是不是和本组男性村民结婚,“嫁”到外组、村(居)、乡(镇)、区(县)、省,甚至到外国,根据户口管理办法,户口没有迁出。子、女户口仍然在本组,有的外嫁女在本村民小组有田、水、山、土征收(主要以粮食为主)。
2、征收项目的土地费结算是按照征地红线的测绘图(测绘成果)根据各村民小组的界线计算其面积大小,按照土地类别的价格结算到村,然后由村结算到组。
3、雷锋镇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费各村民小组分配情况
在土地分配上,大部分村民小组都是按照本组合法经济成员平均分配,合法经济成员不包含“外嫁女”及“外嫁女”的子女。合法经济成员包含户口在组(符合五种类型户口迁入的;户口长期在本组的),大部分村民小组对一户多女,只认一个上门女婿及生育的子女,其余女方只要喜事一办,不论登记结婚与否,外嫁女及生育的子女均不享受组经济的分配。
2011年以前,由于征收面积小,大部分村民小组都是按户口所在地平均分配,对于“外嫁女”在经济上分配不合理现象很少存在,由于2011年开始大面积征收,土地费金额较大,大部分村民小组在土地分配方案都是召开组民大会,根据大部分组民举手表决并签字形成意见土地费分配方案。
在土地费分配上镇政府在召开党小组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大会明确规定:只要户口在本组,就能同等享受本组经济成员的待遇,在一系列调解上态度也是明确的,但在落实上就难以落实,主要原因是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是否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都无办法衡量,采取的一切相关措施都难以落实。
对于“外嫁女”土地费各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政府、指挥部多次召开组民协调会,明确土地费分配政策,采取什么样的分配方案,组委会要听取本组组民意见,要大部分组民统一分配方案,不要组委会几个人说了算。
已和上访人电话联系,明确告之本人和组委会成员沟通落实解决在本组,镇政府、指挥部、村委会只能协调。并请求上级部门给予政策和支持。
2014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