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为规范管理,《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列举了四类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四)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虽已被担保公司代偿但尚未还清的。” 根据以上规定,首次购房家庭,一方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另一方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以及贷款本息。
2013年5月,长沙市公积金中心对外发布了《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在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的情况下,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作了越权解释,列举了9类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外(首次购买住房且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不受本款规定限制,仍执行既可贷又可提的政策);(三)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住房套数(限一套)可不计)以及偿还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住房套数(限一套)可不计)商业贷款本息的;(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商业用房贷款本息的;(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购买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的;(六)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七)缴存职工在1年内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租房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提前结清还贷提取除外)的;(八)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异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九)购房人不是本人或配偶购房或还贷的(已签订公积金划拨协议的除外)。”
虽然列举的这些情形大都符合房地产调控的原意,但第二项“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外(首次购买住房且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不受本款规定限制,仍执行既可贷又可提的政策)。”明显属于越权解释,按照这一规定,家庭首次购房,且购买的是90平方以上住房时,一方申请公积金贷款后,另一方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将不能用于支付首付款,这与《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立法原意明显相违背。
考虑到《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且相关内容明显与上位法冲突,故请求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在对《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依法宣告该须知无效,以保障长沙市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市长信箱来信(id622569)的回复
尊敬的法律小兵网友:
您通过市长信箱提交的《关于撤销的请求》收悉,按照规定转由我办进行办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是否需要备案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而非事后备案。我办认为《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是对国家、省、市已有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的提示性告知,是贯彻行政公开和优化便民利民举措的具体体现,并非正式的行政公文(无红头、签章、文号等公文必备要素),不是行政管理的直接依据,无须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由市政府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二、关于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的制定依据
据了解《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规定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第(二)项情形是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湘建金函﹝2013﹞68号)确定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执行该项政策与省住房公积金中心保持一致,详细情况建议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做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