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市长先生督促雨花区井湾子派出所转变工作作风。
附件1:求助信.doc
贺卫兵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我们将您反映的问题交办给井湾子派出所办理,情况如下:
一、简要案情:
2015年10月14日18时许,受害人贺卫兵来我局井湾子派出所报警,称其于2015年6月至10月间被人以指导投资黄金为由(otk9999网站)诈骗15万元左右。
二、侦办情况:
受案后,井湾子派出所于同年10月15日对该案立案侦查。期间贺卫兵称能配合调取转账凭证提供给办案单位。立案次日,民警分别向杭州移动、联通公司发函协助调查犯罪嫌疑人手机号码的开户信息及通话详单;同时呈请分局网安大队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qq、微信号码进行侦控,但均未取得效果。同年10月底(具体日期不明),贺卫兵找到井湾子派出所法制室民警孙晖称:“绍兴警方联系了我,请你们将该案的证据资料及受、立案文书邮寄给绍兴警方”。但贺卫兵并不能说出具体的办案单位。井湾子派出所认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明确了案件协作必须要有协作函或请求协作方民警到场进行调取才能提供协作。经该所法制民警孙晖查询,并未收到绍兴办案单位发出的办案协作函或协作工作指令。井湾子派出所因此未提供证据、文书材料给贺卫兵,但告知了贺:“案件材料系保密文件,一般不能邮寄,且调取必须通过《办案协作函》或者由民警现场调取”。为方便联系孙晖将自己的手机号码提供给了报案人贺卫兵,并建议贺要绍兴警方联系他。后贺卫兵称绍兴警方要求“至少把其转账详单邮寄过去”。考虑到流水清单系贺亲自提供遂将原件返还给贺。至2017年3月,井湾子派出所一直未收到绍兴警方发出的《办案协作函》也未接到现场取证要求。期间也未收到协作工作指令。井湾子派出所因此未将该案证据、文书材料邮寄给办案单位。贺卫兵拿到转账凭证后自行邮寄给了绍兴警方。
2017年三月中旬,贺卫兵到我局井湾子派出所反映,诈骗他的犯罪嫌疑人梁琛等人已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抓获,并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完毕。绍兴警方以未收到贺卫兵被骗一案的文书及证据为由未将该案一并起诉,进而导致其无法得到赔偿。得到信息后,井湾子派出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民警联系绍兴警方确认情况。贺卫兵要求自己去一趟绍兴,请求绍兴警方一并办理他被骗的案件。民警孙晖、杨程先后联系了绍兴柯桥分局刑侦大队金强队长(联系电话:057584789621)、绍兴柯岩派出所林强所长(联系电话:13777xxxx75)、绍兴柯桥法院孙齐法官(联系电话:057585589139)等经办人,经了解,涉及贺卫兵被诈骗等案的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梁琛、邵风枭等人已于2015年9月13日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受理立案,由该局刑侦队牵头,柯岩、柯桥、湖塘等派出所参与办理。2015年10月8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梁琛、邵风枭等12人,次年2月2日起诉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同年12月26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2017年3月10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原判决书中明确载明了各被害人的退赔比例。但贺卫兵被诈骗一案并未纳入法院退赔名录。为保障贺卫兵合法权益,井湾子派出所多次请求绍兴警方继续处理贺卫兵被诈骗一案,请求将其加入退赔名单,但绍兴警方称该案已移送起诉并判决,已经无法添加办理贺卫兵被诈骗案件,需由我局井湾子派出所处理。
另外绍兴警方称已于2015年10月23日已通过全国办案协作平台发协作指令至我局。经查,“办案协作平台”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起经常因系统故障无法登陆,且新的协作平台已于2016年1月启用,因我局刑侦大队未能及时接收指令,致使井湾子派出所一直未收到该指令。
贺卫兵因经济损失无法挽回遂到各级主管部门信访。
三、补救措施
(一)安排民警孙晖、王琳于2017年4月12日至14向柯桥警方和柯桥法院出具了我局请求将贺卫兵加入退赔名单进行退赔的建议函。
(二)鉴于贺卫兵被诈骗一案并未纳入绍兴警方起诉意见和法院判决,依法应当继续处理,我局考虑继续依法处理该案。遂收集了该系列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判决或处理情况、羁押情况,为押回重审的做好了准备。
(三)通过与审理案件的孙齐法官衔接,建议他们暂时将退赔工作延后,争取将判决意见合并执行,以确保贺卫兵能得到退赔,绍兴法院方也表示同意。
四、下步工作
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督促井湾子派出所通过为受害人贺卫兵争取补助的途径,争取一定资金,力争贺卫兵停访息诉;二方面继续依法办理案件,对未经审判的犯罪事实继续发起刑事诉讼,报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发函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提回已决罪犯梁琛(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邵凤枭(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敖敏(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讯问罪犯熊治帅和犯罪嫌疑人唐晓川。
五、停访息诉情况
经井湾子派出所与信访人贺卫兵沟通,贺卫兵对井湾子派出所的工作表示满意,于2017年5月18日在井湾子派出所自愿书写了停访息诉承诺书。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2017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