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咨询下长沙市公积金提取门槛的依据.
我目前有三套房.其中第二套房做了商业贷,第三套房欠债几十万.目前想提取公积金还贷或还款,但多次咨询后得知这种情况不能提现.而且每次给出的理由都不一致.前次是说有三套房不可提现,这次是说三套房中按购买顺序第二套可以提现还贷,但因为注销的房产也算套数(注销两套算一套,注销三套算两套,注销四套算三套,以此类推),我之前为了第二次购房和第三次购房曾经都卖过房,也就是共注销两套房产,所以我现在算四套房产,要还贷的那套也算是第三套了,要还钱的算是第四套了.呜呼!这个土政策不知哪个想出来的,如果我之前不卖房,我是没有办法买第二\三套房的,卖掉的房居然也算我的房产,我这是第一次听说,全国恐怕除了我们长沙市有这么个坑人的政策,恐怕不会有第二个了.据说很多地方都不存在第三套不能提取之说,更不用说注销的仍算本人房产这类奇葩之说了。为买房还贷还债提取公积金本应是个合理合法的途径,况且公积金本来就是归个人所有。而如今这些奇葩门槛的设定,都让我们这些想改善住房条件而公积金却无法正常提取的公民铤而走险走非法途径了,这是逼人犯错啊。请问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够统一下口径,给市民一个合理的解释吗?
您好!
您于11月30日和12月01日向“市长信箱”的来信已收悉。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特答复如下:
因您自97年至今在长沙市已累计有5次房产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注销房产)。根据《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长金管委〔2013〕2号)和《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长金管委〔2013〕16号)规定:
1、“职工购买、建造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以及偿还上述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长金管委〔2013〕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3、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及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住房套数(限一套)可不计)。” (长金管委〔2013〕16号)。
2、“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长金管委〔2013〕2号)。
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您的房产登记记录情况,您虽现有住房只有一套,但有过4次住房交易产权注销记录,不符合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贷款条件。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