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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将使我流离失所

2018-4-19 14:54:29发布52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本人在1996年以前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由于居住地原因夫妻的户口在本辖区转为非农业户口(母亲至今仍为农业户口),一直无工作单位,至今从未迁出过本辖区,一直居住在父母所建的百余平米的房屋内。每年一到汛期几次遭受水淹,长年实际居住面积尚不到建房面积的一半,随着时间的增加,家庭人口自然增多到11人,祖孙四代实在无法居住。2002年携妻儿在外租住一年多,在他处无任何房产的前提下,不得已在辖区内出土地转让金给村组购得一块已办了“农村居民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荒坡,东拼西凑建了一栋楼房,暂时缓解了居住环境。当时用地许可证非本人的名字,房屋建成后据悉由于政策调整无法过户。今年开福区的香江项目征地将我户界定为违章建筑,我难以接受这种非人道的定论。
1、夫妻双方无正式工作单位,无住房公积金,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待遇,也未享受过政府任何形式的补贴和救助。
2、本人建房是为解决住房的实际困难以居住为目的,并非强行搭建,未给政府增加任何麻烦。
3、此房屋为我夫妻近20年省吃俭用积累下来的唯一家产,一夜间变得一文不值,情以何堪?
4、习主席最近强调:要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我觉得对我房屋的定论严重违背的习主席的讲话精神,与打造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目的相矛盾。
5、中国共产党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最根本的利益,我相信这不是一句空话,我希望政府不要把引进项目寻求发展建立在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上。
这样的拆迁将使我一无所有,流离失所,政府是要把我逼上绝路吗?请市长为我作主!
市民朋友: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开福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市民朋友您户房屋建于2003年,总建筑面积539.42平方米(含炮台15.5平方米),砖混结构,共计三层,为买地基建房。
香江项目拆迁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依规按政策、一把尺子量到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而市民朋友您户为世居非农户,根据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其中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依据此项规定,香江项目片区指挥部经多次反复会商,最终确定您户房屋为违章建筑,按照120元/平方米补偿,因考虑到您户建造此房屋投入较大,为尽量弥补损失,参照2009年长国土资政发[2009]12号文件,对市民朋友您户房屋按照临时建筑补偿,即624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
最后,感谢市民朋友您的宝贵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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