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长沙市仲裁委违法仲裁黑幕
附件1:揭露长沙市仲裁委违法仲裁黑幕.doc
关于168280号网络问政信件的回复
彭锦元:
您在网络问政里反映“投诉仲裁委”的问题,我办于2016年1月25日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仲裁案件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您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您若认为仲裁委秘书处工作人员或仲裁员有违纪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今后,我办将加强对仲裁委秘书的指导和监督。
感谢您对长沙仲裁工作的监督。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