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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您好!我要投诉湖南移动公司长沙分公司

2018-4-19 5:27:51发布120次查看
市长,您好!
我是2012年5月进的移动公司,被分配到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营业厅担任前台营业员一职,一直工作到今年3月份,工作时期一直勤勤恳恳,在工作上也没有违规过,没有犯过任何重大错误,一直在营业厅表现良好,也能按公司要求完成任务,同事之间相处也很融洽。对于公司,本人工作一直是兢兢业业,没有表现不好。但是今年3月的时候,因为自己不小心摔了脚,造成了脚踝骨折,一直在医院疗养,有长沙市三医院开具的医师证明,有病历本和病假条。当时正好公司是在两节促销活动期间,公司不准请假,停休。我实在没有办法就请了婚假在家休养,到3月的时候,我委托我父亲,去公司交病假条,公司领导表示已经没有我的名字了,已经不是公司员工,而且,我的工资也只发到3月份就停止了,五险一金也是停保状态,现在我想回公司上班都不行了,直接就被公司无故开除了,因合同上签署日期是到2015年,合同未到期,还有另外一个情况,之前,长沙移动公司在换外包公司时,请我们重新签署合同,原因是公司合同签署方从新兴公司更改为天翊公司,但在我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直接将我的合同发给了我,新合同上也不是本人签署的,这一点可以参照之前的签署合同字迹完全不对,也可以请法律部门字迹鉴定,因我去有关部门了解到劳动合同法必须是单位与本人签署的,当时我还在公司上班,有签署合同的权利,但我完全不知道这个事情,合同直接就发放给我了,上面也不知道是谁签署的,期间,只有同事要我发身份证照片过去,但签署合同一事,我完全没有授权给别人,属于未授权合同代签,现在,我也不能回公司上班了,而且公司人力资源部说我是自己旷工,所以直接辞退,这一点我很冤枉,因为摔了脚,去公司请假,当时领导这个不批那个不批,实在没办法我也不能回去上班,可到了我现在要申诉的时候,人力资源直接说领导不可能不批,现在公司拿歪道理来搪塞我,整个事情陷入僵局,请领导能帮帮我,调解,调解,谢谢!
您好,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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