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4月进入公司,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还拖延到2010年8月才开始给我买社会保险。我现在是哺乳期,公司就想逼我写离职。且原有的在广州增城购买的社保被公司强制停保。所以我想肯请省劳动仲裁办的相关人员帮帮我。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以上义务,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