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仔细研读了我们望城区的拆迁政策,咨询了多个部门。但是仍然有几个不解之处。望拆迁政策制定或实施部门给予解读。
1、现有近几年新任教师、干部,户口保留原籍未迁移的农业户口。按何标准征收。
2、双方均为新聘教师、干部,农业户口未迁移,如女方为甲乡镇,男方已乡镇。甲乡镇(女)征收时按何标准,已乡镇(男)征收时又按何标准?
3、上述双方未婚迁,生有子女后,子女随外公外婆落户按何标准征收?子女随爷爷奶奶落户按何标准征收?
4、上述双方办理独生子女证后,征收时该如何处理?
5、婚迁(招郎)是不是必须在结婚的时候就要办好?生子后还能办理吗?
最后,希望相关部门给与详尽说明。谢谢。
同时,希望我们的制度更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您好,您的来信已交区征地办处理,现回复如下:
1、关于“现在的新聘教师,干部,很多户口留着原籍,没有转为城镇户口,按何标准征收的”说明。
教师和干部都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等相关政策待遇,虽其户口留在原籍,但其实质已自动脱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拆安置对象,故征拆时不予认定。
2、关于“新聘教师,干部,户口留在原籍甲乡镇农村,嫁给男教师,干部户口留在原籍乙乡镇农村,未婚迁,现甲乡镇征收,按何标准”的说明。
教师和干部都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等相关政策待遇,虽其户口留在原籍,但其实质已自动脱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拆安置对象,故其婚嫁男教师和干部,户口迁或未迁,在征拆安置时都不予认定。
3、关于“女教师,干部生有子女,子女随母落户外公外婆甲乡镇农村,子女按何标准?如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又该如何处理?”的说明。
教师、干部本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子女也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拆安置对象,征拆时其子女和独生证都不予认定。
4、关于“婚迁手续(这里指招郎)是不是必须在结婚的时候就要办好,还是生子后再办也行”的说明。
符合入赘条件的家庭可按正常的法定程序办理入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