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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按中央军转安置政策落实部队转业士官

2018-4-17 13:21:24发布1776次查看
尊敬的市委首长:
我们是在部队服役期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自2003年以来,我们都相继转业到了长沙市政府及管辖五区内。因长沙市相关职能部门在我们转业安置工作时,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军转安置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的相关安置政策文件明确我们转业后法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导致我们到地方工作多年来只享有临时工的待遇,我们的权益遭受损害!多年来,我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不断努力工作的同时,曾多次向省、市、区各级政府相关安置部门反映情况,希望能得到政府依法安置,还我们转业军人法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还我们正式职工应当享有的待遇,然而,相关安置部门对我们反映的情况总是推诿、敷衍、踢皮球,更加恶劣的是相关安置部门在我们反映问题无法解决时不但不向上级汇报我们被安置之后的真实生活和工作情况,反而故意隐瞒安置情况,不顾我们的生死,欺上压下,为所欲为,无辜打压我们转业士官,非法关押我们转业士官代表,让我们感到可耻,使我们的安置问题拖延到现在都没能解决。相关安置部门无法无天的行为更让我们坚定了维权的决心!如今党中央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各级党委政府雷厉风行,要求着力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我们请求首长为我们做主,特请求首长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军转安置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军区的相关安置政策文件落实我们的安置遗留问题。
我们的请求: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军转安置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军区的相关安置政策文件政策落实转业士官到地方工作后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2、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齐续交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补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应当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补起,按照不低于同工龄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标准,逐月累计进行补发生活费。
4、及时停止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军转安置政策相违背的考试形式。以组织考试的形式解决我们当中少数人编制成而达到分散我们转业士官群体集中维权为目的,此举我们不能接受!政策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绝接收安置。”相关安置部门以组织考试的形式拒绝接收安置的做法明显违背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军转安置政策!应当及时停止!我们转业士官都是同等性质、属于国家指令性安置人员,本应当优先进行指令性安置工作之后,方可竞争工作岗位的考试。
5、恢复被迫签订了自谋职业合同的转业士官安置权。部分转业士官因为相关安置部门多年都不安置,家庭困难,在相关安置部门的诱导下,被迫与其签订自谋职业合同的,应当恢复安置权利。
政策依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军转安置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军区的相关安置政策文件。
一、《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八条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劳动指标。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第九条规定: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三、国办发〔1987〕17号《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对分配当工人的,在初次确定其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分配任干部职务的,亦按此原则确定。
四、国发〔1999〕27号文《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服现役满10年退出现役的士官,作转业安置。第十条规定:作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五、国办发〔2000〕62号文《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款规定: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国发〔2005〕2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第四款规定: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
七、湘政发〔2011〕20号《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切实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第二款规定: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工作。城镇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转业士官配偶所在单位应接收安置退役回来的子女和转业士官,并不得以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安置。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除包括安置内部子弟外,有编制的还应承担指令性统分任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未列入省下达安置计划的省属单位,安置任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
(一)确保服役满十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
(三)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
(四)烈士子女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置。
第三款规定:坚决落实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各有关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第三条规定:依法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就业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自收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上岗,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就业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并视同已缴纳社会保险金年限。
周边区(县)安置现状:
望城区、浏阳、宁乡满十年的转业士官都已落编安置。长沙县216名转业士官于2013年底也调整了待遇,目前他们与在编人员一致。
你好!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前,根据《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转业士官由接收地人民政府遵循“从哪里来,到哪里去;随父母、随配偶,按系统,包干负责”,“父母、配偶无工作单位,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的方式落实”的原则进行安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的义务。从2003年起,我市安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内五区对转业士官的安置方式主要有3种:一是按照“随父母、随配偶”的原则,将转业士官安置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的系统和单位,进行就业安置。二是转业士官父母、配偶无单位本人又希望就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统一安排到社区岗位工作。三是鼓励自谋职业,进行货币补偿安置。这三种方式均符合国家政策。来信中你们要求落实全民职工所有制身份,但根据中央、省、市的各级文件中并没有带编制安置或全部落实事业单位待遇的规定,且各地安置的具体政策在不违背国家安置政策的前提下,区与区、区与县之间安置情况和安置方式也允许不尽相同。省民政厅、市、区民政局曾多次给予答复、解释政策并明确,我市按政策落实了安置任务,要求带编安置无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推动安置工作,市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开会研究讨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督促各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军龄工资补贴等,特别是目前编制日益紧张的情况下,还拿出部分编制通过考试的方式择优录用,较好的体现公平公正。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督促各区加强各项工作的落实,感谢你们对我市退伍安置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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