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我市长沙县龙华村上塘冲组的村民张凯。上次写信已经有了回音,首先为自己的不成熟而造成的一些言词上的过激、片面而道歉,望接受。
本人对《长沙市政府103号文件》有些许疑问,
关于第22条,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103号令市2008年实施的,两年间长沙的物价水平持续走高,08年2000多/m2可以买到商品房,现在最少也需要4000多。请问在各类补偿标准的确定问题上是否也有相应提高?
您好:关于您所问问题,回复如下:
1、对于103号令明确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等标准,截至目前为止,政策并未进行修订。
2、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已按新补偿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2010年3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对征地补偿费(即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及安置补助费)有所调整。原土地两费标准按人均耕地面积划分等级进行核算,新标准按区域划分等级,根据文件规定,长沙县榔梨镇补偿标准为45672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地类修正系数为旱土0.7,经济林0.6,草地、林地(不含经济林)0.45,园地0.7。新标准较原土地两费标准从整体上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