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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管考核租车招标违规

2018-4-16 20:27:32发布31次查看
8月9日长沙市城管局租车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不合理现象
1、在招标现场,总共有五家投标公司,其中两家公司,安吉汽租和首汽汽租,被招标方拒绝入场,理由是分项价格表 开标一栏表未分袋装订,当时首汽汽租投标人与招标人理论,在公示的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提到这两个表必须分袋装订,且8月9日是第二次招标,第一次招标属于废标,在第一次的资料审核中并没有提到这个理由,同时第一次的招标文件也未提到分袋装订的事。那既然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那为什么招标方要用这个理由把两家投标单位拒之门外?是不是存在有猫腻呢?
2、在排除2家公司后,剩余3家公司参与竞标,满足最低投标数量,第一中标者湖南揽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是2016年6月13日成立的,中标得分是93.4,试问,一个从未从事过汽车租赁服务的新成立公司,招标方是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其服务能力,得分这么高的,而从事汽车租赁服务10多年的两家全国龙头企业被招标方用子虚乌有的理由赶出门外,试问,长沙市市政府的政府采购就是这么操作的?
希望长沙市市政府能给一个合理的解释,谢谢。
我局于2016年8月26日收到王志刚通过长沙市网络问政提交的举报。举报称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管工作考核车辆租赁服务项目(第二次)存在违规情况,一是安吉汽租和首汽汽租两家投标企业被招标方拒绝入场,拒绝理由在招标文件中并未提到;二是项目中标人湖南揽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13日,从未从事过汽车租赁服务的新公司得分93.4分,招标方是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其服务能力?
经调查,由湖南晟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城管工作考核车辆租赁服务项目(第二次)于2016年8月9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湖南君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揽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奥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5家供应商到达评标现场。
一、关于安吉汽租和首汽汽租两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拒的调查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3页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包装(电子文件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注明“正本”或“副本”,在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同时加盖投标人单位行政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是联合体投标的加盖联合体各方单位公章”及23.3规定“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经调阅该项目开标现场监控视频,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和加盖公章,湖南晟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并向其出示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我局认为,湖南晟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的行为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3页关于“投标文件的递交”规定“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一并递交招标文件前附表附页4《投标承诺书》(不装入投标文件,与项目的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经调阅该项目开标现场监控视频,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未单独递交投标承诺书,湖南晟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并向其出示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我局认为,湖南晟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的行为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一个新注册的公司如何以93.4高分中标的问题
经查阅中标人湖南揽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以及该项目的评标资料,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13日。中标人得分为93.4分,主要在报价、项目实施方案、公司实力、服务团队及服务承诺四个方面获得较高分数。
关于报价项的评分,中标人投标报价2318890元为最低报价,中标人在该项评分中获得20分满分。
关于公司实力项的评分,招标文件第65页规定“投标单位所有提供的车辆为2.4l(含2.4l)以上排量的7座商务车,裸车购车价格不低于18万,行驶里程不超过8万公里(提供车辆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辆彩照和里程表彩照),车况良好,手续齐全(含保险等)。车辆所有权为投标公司,5台以上,每多一台加2分最高不超过12分。提供车辆登记手续和行驶证影印件,原件备查”。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12台2.4l(含2.4l)以上排量的7座商务车商务车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辆彩照和里程表彩照,保险复印件等,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方法及标准给予中标人该项满分12分的评分。
关于服务团队项的评分,标文件第66页规定“专职驾驶员从事车辆驾驶相关工作10年以上,每提供一个计0.5分,计满8分为止,不足10年,不计分。(提供专职驾驶员的驾驶证或工作年限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代驾公司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备查,未提供不计分)”。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16位驾驶员的领取时间超过10年的驾驶证及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方法及标准给予中标人该项满分8分的评分。
关于实施方案、服务承诺两项的评分,评标委员会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主观判断,分别给予了38.4分和10分的评分。
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方法及标准未对供应商的业绩进行设定,招标文件在公示的法定期限内未受到供应商质疑。我局认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及标准给予中标人93.4的评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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